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建立健全专项工作监督机制、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听证会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社保基金营运过程中的不良隐患。
作为民众保命钱的社保基金,其有效监管和安全营运,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也是公众支持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信心和信任基础。近年来,虽然政府部门不断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但目前整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尤其是许多民众对社保基金能否实现安全营运,普遍持怀疑态度,监管责任任重道远。
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保基金审计并没有实现正常化、制度化。社保基金审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不够,对社保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查处还不能完全到位;社保基金审计结果公示力度不够,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协调力度不够。一方面,社会保险机构和负有主要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协调也不到位,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形成各干各的现象;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还停留在内部稽核这一工作形式上,这样的监管方式无疑形同虚设。
此外,多地存在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现象,显然这是一种严重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甚至说违法行为也不为过。据了解,对于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及审计部门都心知肚明,但这一现象却仍然存续,不能不让广大民众感到寒心。
因此,我建议尽快完善人大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营运。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督察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对全省各地社保基金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要把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这项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并常抓不懈。通过建立健全专项工作监督机制、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听证会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社保基金营运过程中的不良隐患。
二是督促政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保基金监管职能部门的分工,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综合协调机制。着力解决好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促进各职能部门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财政部门要规范年度社保基金财政补贴的相关制度,明确财政补贴比例,力求统筹兼顾。
三是督促审计机关完善社保基金年度定审制度。审计机关要将社保基金审计结果,单独提交人大常委会,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同时要加大审计结果公示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是督促政府积极营造社会监督氛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五是加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及时对违规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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