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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衔接转换针对小众的制度补阙

 字体时间:2012-11-29来源:羊城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国家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指出:“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目前,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是分人群设计的,相互间尚未制定明确的衔接办法,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从而造成重复参保和转移接续困难问题。”正因为如此,截至2011年底,共有112万人重复参加了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也包括“城乡居保”),这个文件应该就是针对他们的。

国家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指出:“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目前,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是分人群设计的,相互间尚未制定明确的衔接办法,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从而造成重复参保和转移接续困难问题。”正因为如此,截至2011年底,共有112万人重复参加了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也包括“城乡居保”),这个文件应该就是针对他们的。

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谓的“衔接转换”,是为解决参保者“重复参保”的问题的。即文件中所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也包括“城乡居保”)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所以,对于没有重复参保的参保者,这个文件根本就不适用。那么,全国重复参保的有多少人呢?

国家审计署2011年的“审计结果”指出:“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目前,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是分人群设计的,相互间尚未制定明确的衔接办法,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从而造成重复参保和转移接续困难问题。”正因为如此,截至2011年底,共有112万人重复参加了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也包括“城乡居保”),这个文件应该就是针对他们的。

满足了重复参保这个先决条件,以参加职保的年限为基础,又有两种规定:一是参加职保年限已经达到法定缴费年限15年的,在到了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把重复参加的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转入职保的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时根据职保的办法一并计发相应待遇,但是重复参保的时间不计入职保缴费年限;二是参加职保年限没有达到法定缴费年限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等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应该主要指女性,职保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比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要早———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如果一定要对正在征求意见的这项养老保险新政做个评价,基本上有三条:

其一,这是一项很“小众”的政策,只涉及112万人。即使以2011年参加职保的农民工人数作为分母来计算,也只占2.71%。当然,要强调的是:这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待每一个参保群体都是非常严肃认真的,哪怕他们在参保人数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其二,关于重复参保,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年份同时参加两项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几份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规定,保留职保的缴费和资格,而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退还参保者,这样的处理应该说是合适的。二是先后在不同年份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则按前文所说的办法来处理。对于缴费达到职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到领取养老金时,可以多领一点,领取者和有关部门也就皆大欢喜。对于没有达到职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拿着个人缴费部分,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账户,这也是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要说明的是,女性可能还要多缴几年费,最后按新农保或城居保的标准领取养老金,当然其中还会包括国家财政给的每月55元(现行标准)和地方财政补贴的N(N≥0)元。

其三,对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来说,这个消息可以说不好也不坏。绝大部分没有重复参保的人,自然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于重复参保的人,似乎也没有什么损失。其实重复参保应该主要是在劳动力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在城乡不同层面的社保机构都想在“全覆盖”中立新功而造成的,现在是在纠正这个“偏颇”,以除后患。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于是,很多新闻媒体都来电求证这个“利好消息”。但仔细研读相关报道,发现事实真相远非如此。诸如“三养老险将可城乡衔接转换”之类的说法给人造成的乐观印象———似乎有关部门在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之间开辟了一条可以自由转换的通道———那只是“标题党”们自己的想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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