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每到年末,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因“讨薪”而上演一幕幕“跳楼秀”。为保障市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解决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珠海拟就“欠薪保障”问题立法。南都记者昨日由市法制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稿并在该局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围绕条例意见稿,劳动者一方自然是叫好,而用工方以及律师则对欠薪保障费缴纳的问题有不同意见。
《条例》意见稿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释义,即“指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具有本条例规定情形时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费向劳动者在一定限额内垫付工资的社会共济救助制度。”欠薪保障实行的原则是“社会共济、应急救助、有限垫付和依法追偿”。
因此,为让这一制度能够延续并推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就必不可少。《条例》意见稿规定,欠薪保障费的5个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财政补贴(注:条例实施首年度财政补贴不少于300万启动资金);合法捐赠;其他收入。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拟定于每年四月份由社保征缴机构在征缴社保费时一并征缴当年度欠薪保障费,四月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于翌年开始缴纳。而列入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包括辖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市政府有关公务员透露,该条例还仅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稿中所定的400元也只是个概数,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研讨。
欠薪垫付毕竟是有限的,只是一种应急保障行为,因此,在垫付标准方面,《条例》意见稿规定,“欠薪月数不超过三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计算。”
而每月垫付工资的标准上,条例意见稿也作了规定,即“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数额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金额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金额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而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对于“老赖”,条例意见稿规定,“对于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报刊方式及时公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而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将欠薪情况函告珠海人行等部门,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而针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自江西的外来工老韩,跟着老乡一起常年跑工地。每年春节前夕,在他心里都是一道坎,为讨薪而发愁。“如果真的能够设一个欠薪保障基金,给我们垫付工资,那肯定是好事了。”老韩说,不过,在听到最多只能垫付三个月工资时,他的兴奋劲又大为减少。“我们被拖欠的工资要么就是半年甚至一年的,辛苦一年就盼着拿这些钱回家过个安心年,第二年是否回来工作还是个未知数。”老韩说,“如果只垫付3个月的话,还得为追讨剩下的钱而担忧。”
对于该条例,某一小型企业老板认为,向企业征缴欠薪保障费则有向企业转嫁负担之嫌。“我的公司成立7年来,在员工工资发放方面一向及时,借钱也要给员工发工资。”这名老板认为,让自己为其他企业的欠薪行为买单,他觉得有点冤。
而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则认为,政府就欠薪保障立法是好,但欠薪保障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应该进一步研讨,比如根据企业规模大小采取“阶梯式”缴费,或者根据欠薪情况而设置不同的缴费标准。
珠海拟就欠薪行为进行立法,就此,珠海林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叔权认为,欠薪问题若处理不当,很容易酿成社会问题,因此,市政府拟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为遭遇欠薪的劳动者垫付工资,是一件好事。但是否应该就此另行立法,他认为没必要。“我记得珠海早年已经就工资支付立法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欠薪问题本属于工资支付范畴,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修订,增加进去即可。”
“另外,在欠薪保障费的缴纳上,我认为,中央的政策倾向是为企业减负,而实际上,各类保障金均压给企业,企业负担越来越重。”林叔权认为,政府和人大方面在起草制定这一法规时,应当慎重,多方面征求意见。
而在遭遇“欠薪”后,《条例》意见稿规定以下情况劳动者可提出申请欠薪垫付:(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隐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劳动者欠薪仲裁申请或者起诉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隐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作出欠薪处理决定的;(四)经欠薪保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欠薪垫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欠薪垫付情形的。
《条例》意见稿同时规定,四类人若申请欠薪垫付不被允许。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二百元的人员。
2008年深圳效仿香港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在内地最早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2009年,《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但至今未出台具体规定及细则。
今年1月,市“两会”上,民建珠海市委员会提出“关于加快地方立法,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及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建议”。珠海一名不愿具名的公务员告诉记者,早在2006年,珠海就已经有人在讨论制定欠薪保障制度。
今年2月,金湾区总工会组织召开《金湾区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就《实施办法(草案)》的内容征求了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不过,《实施办法》也还没有正式出台实施。
三灶镇金海岸社区的“海外华人新村”是一个集资建房项目,2011年11中旬,承建该楼盘的华景公司负责人赖某突然“人间蒸发”,工地上的287名工人均被拖欠了半年至一年多工资,金额达810万元。每位民工被欠薪的数额均在数千元以上,最多的更是达到6万元。
事件发生后,金湾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及时查封华景公司资产,以在拍卖后优先偿付工人工资。
采写:南都记者 张应昂“珠海拟出台欠薪保障条例”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guandian/56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