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社科院专家:
延迟退休是
社保改革唯一可行途径”。虽然发表这个意见的是我的同事,但很遗憾,我仍然要对此持反对意见:关于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可能提出的各种选项中,绝不应该包括“延迟退休”。
但在这篇与记者的对话中,延迟退休的“唯一可行”被特别强调:“所有这些制度参数毫无疑问都将告诉人们,长期来看,这个制度的财务风险是巨大的,不可持 续是必然的,调整参数是必须的,而提高退休年龄则是唯一可行的。”平心而论,这个断言未免有点武断。为什么是“唯一可行”?通篇阅读,并没有看到论者举出 充分的理由。
在其他的场合,曾经见过关于上述“唯一可行”的理由,论者事先划定了一个框框,说社保改革只有三种选择:一是进一步提高 缴费标准,二是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增值,三是推迟退休年龄。因为前两种选择都不可行,所以就只能推迟退休年龄了。这个说法是纯粹把
社会保险当作“保险”来看 待了,以上三种选择实际上就是:一“多缴”,二“增值”,三“少发”。既然“多缴”和“增值”都做不到,所以只能背信弃义地“少发”了。
然而,“社会保险”与“保险”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纯粹的“保险”只涉及保险者和被保险者(缴费者)两个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老龄化的发展使参保缴费 的人减少,资金投资经营又难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那就只能少发了。但是,社会保障理论和《
社会保险法》都告诉我们: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部分,“社会保 险”的筹资是三方分担的,除了企业和个人缴费以外,还有一个“最后出台的角色”政府。政府不但是“保险人”,而且是作为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责任者要确 保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这样一个重要角色出台的。所以,在基本
养老保险方面,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所以,当专家们断言“现收现付不可持续”,“社保基金存在缺口”,“延迟退休唯一可行”时,都是撇开了政府的责任,不考虑财政投入,仅仅在“保险”的框框中以纯粹“技术眼光”找出路的结果。
如果加上政府财政的补贴,结果肯定就会大不一样。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当前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对基本
养老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国际惯例。说句大白 话,专家们的目标是要帮政府“省钱”。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平分配是人民公仆的最重要的执政理由之一,而经济增长却不能自然而然地带来执政的正当性或 合法性,。
在与记者的对话中,有一个概念被巧妙地偷换了,在谈到公众极为恼火的“
双轨制”时说到:“由此看来,延迟退休年龄的改革阻 力不是来自提高年龄本身,而是更多地是来自对
社保制度的不公平和改革的"碎片化"的愤慨和无奈。”按照这个的说法,只要事业编制人员和
公务员也缴费,延迟 退休年龄就能够被接受,这是事实吗?
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于中国70%的劳动者来说,延退会造成一个退休前10—20年的“收入困难期”甚至“收入断档期”。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他们根本不可能工作到65岁。但是,延退方案的设计者还试图要他们在这个困难时期继续缴费。
至于“中国养老保险的最低
缴费年限仅为15年,还不到发达国家的一半”,这显然也不是事实。这个规定只对改革后因为制度安排的变化导致缴费不满15年的劳动者有效,而对到达法定年龄前缴费已满15年的根本无效,哪个参保者不被要求必须缴费到达法定年龄才能拿到
养老金?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都想方设法留着这些老员工到65岁才退休,这样的企业与20世纪90年代下岗大潮前又有什么区别?所谓企业中的三分之一“冗员”,说到底不就是“40—50”难道企业改革要再次“倒退”?
总而言之,对话中提到的联合国对中国人均预期寿命的“预测”即使“很科学”,也是建立在中国现有国情之上的。如果70%的劳动者出现10—20年的收入断档期,这个“预测”会成为事实吗?说到底,这才是公众反对延迟退休的根本理由。
作者简介:唐钧,和讯专栏作者,硕士,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公共管理硕士(MPA)和社会工作专业 硕士(MSW)导师,天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社会学学会社会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 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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