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不同处理
(一)改制后的企业能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按时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这类企业多属国有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企业。一般而言,这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改制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职工民主意识、维权意识较强,改制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从改制前的企业中产生。
(二)企业改制前后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制企业迄今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原因有三种,一是企业通过改制后经营并未走出困境,仍处于极端困难状态,如何渡过经营困境才是企业主考虑的首要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未提到议事日程。这类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二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因企业管理层缺乏对建立公积金制度意义的正确认识,总认为企业经济效益不错,还能承受自建、自分、自管职工住房的压力,对建立公积金制度不热心。
(三)改制前企业能为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改制后企业公积金缴存中断。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一些改制后实行民营私营的企业中。若企业主缺乏现代市场经营的理念,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企业员工人数不多,职代会或工会组织名存实亡,那么,职工的维权意识也将受到很大压抑,在此情况下,单纯依靠公积金政策宣传来感化是行不通的。反之,若企业主个人综合素质高,解决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问题也许并不太难。
(四)改制后企业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但缴存不正常,甚至处于停缴状态。这类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然懂得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也希望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维护职工利益,但由于企业一度陷入财务困境,资金周转困难,只得以牺牲公积金的正常缴存为代价。殊不知长时期的欠缴,也使企业在缴存公积金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补缴更谈何容易。
(五)改制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改制时职工公积金权益缺乏有效维护。目前对内退职工是否应该继续缴存公积金的问题,劳资双方还各执一词。能被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无疑是幸运的,他们对原企业所欠缴的公积金即使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却也获得了一个维护个人正常权益的平台和机会,也许有一天,会因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企业主认识的提高而最终解决,公积金的缴存重归正常。
(六)企业破产时,欠缴职工的公积金补偿困难。企业破产,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强有力措施。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一直是个难点问题,也困扰着政府有关部门。在涉及欠缴的职工公积金是否偿还,怎样偿还,由谁偿还,如何监督偿还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企业破产前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公积金并未到位,企业也不存在欠缴职工公积金;还有的认为企业破产时,既然向职工发放了安置费,公积金便不再考虑;更有人认为我缴职工的公积金不需要优先偿还。
二、改制企业公积金制度的完善
加强政策宣传是促进改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前提,而要使公积金制度在改制企业中健康发展,确保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有关各方还必须采取措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用制度来约束和引导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使之运作规范,不走样。
(一)建立并完善企业公积金缓缴审批制度。设区以上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缓缴公积金的条件、期限及审批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在改制企业中,决定是否缓缴职工公积金的权力不在企业主,而是职代会;在管理层,决定是否同意企业缓缴的权力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在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工会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并协助企业职代会制订和完善讨论决定企业是否缓缴公积金、调整基数和比例等方面的制度,促进职代会有效行使对企业缴存职工公积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整顿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是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可靠保证。企业在生产发展经营正常的条件下,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现实条件。
(四)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公积金普查(年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部门、税务等部门互配合,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建立起严格的公积金普查(年检)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和缴存公积金情况,发现问题,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如工商部门可对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和变更登记;劳动部门对欠缴职工公积金的企业可不予批准面向社会招工;税务部门对企业公积金年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税务登记和领取税务发票;政府企业改革审批部门对凡欠缴职工公积金的企业不予批准改制方案。
(五)严格企业财务预算约束,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针对一些企业在财务报表问题上成本反映失真,未计提公积金补贴,未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现象,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使之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成本构成。
(六)加强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对那些经过反复宣传仍置之不理,拒不建立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职工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敢于以《条例》为武器,开展公积金行政执法,采取法律的手段将改制企业拉回到正常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轨道上来,并以此教育那些企业主们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决不能置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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