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22亿,这其中70%以上老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半失能老人近4000万。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对老年照护从家庭护理走向社会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现实中我国的养老发展理念还较为滞后,特别是与政府的重视程度和社会的广泛需求相比,我国尚未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长期照护制度体系。在此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值得期待。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老年护理服务社会化提供融资的一项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由国家统一组织试点,探索改革路径,积累经验,力争“十三五”期间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框架体系。指导意见的发布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然而,我国目前护理行业没有执行统一的护理标准、护理服务水平以及收费标准,不同地区的不同护理机构收费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成为制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和未来规范发展的主要障碍。护理服务分级缺乏、标准分散以及碎片化的后果,一是没有明确评估对象与补偿内容,无法准确精算财政负担、无法确定护理对象、实现精准护理;二是对于在各地拥有分支机构的多家保险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来说,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理赔和费用补偿,不可能运用保险机制调节养老服务体系格局。
为此,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老年护理服务分级,推进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规范发展。
一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与不同失能水平相对应的护理服务分级标准。类似于医疗保险实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目录和基本医疗设施目录,以及定点药店、定点医院一样,长期护理保险应该尽快制定护理服务分级标准,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养老机构进行适度补贴。同时,考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保障水平的不同,以及公立养老机构与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水平的差别,护理服务分级可以考虑分层次建立,实行甲、乙两个层级的分级标准。这既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老年照护保障制度,也对公立养老机构和私立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提供参照基准。
其次,建立统一的老年失能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包括独立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借鉴工伤保险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级标准,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老年失能水平评估体系,包括失能评估标准和评估工具,对老人失能程度以及康复后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建立护理服务分级与保险给付相衔接的费用补偿机制。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有效调节,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对居家养老进行倾斜;在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之间,对实物给付进行倾斜。在保险的不同保障水平方面,社会保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保险保障更高养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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