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梦军
(吴梦军,省政协委员,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当前,民办院校教师与公办院校教师相比,由于社会地位低、社会保障机制不平等,很难安心于民办院校执教,从而导致民办院校骨干教师匮乏、高层次人才引进困难、人才流失严重等顽疾存在,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基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原由,我省于2015年12月28日出台了《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57号),极大地鼓舞了民办教师的执教积极性,也为公办民办院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奠定了基础。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不如人意,不仅没有改变现状,反而由于执行不到位,更加剧了民办院校教师流向公办学校的速度。究其深层原因,个人认为违背了教育公平公正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行效力。理由如下:
1.民办院校教师和公办院校教师培养学生的目的是一样的,从事的都是公益事业,都肩负着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作为“育人”主体,教师没有公、私之分,所以政策执行也是统一的。
2.民办院校优秀师资缺乏导致这类学生不能够享受优质的师资资源,违反了“受教育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办院校的学生是法定接受教育的成员,他们的父母都是国家纳税人,在受教育的权利上和公办学校学生是平等的,有权享受同等的教育资源。
3.当前,李克强总理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要求简政放权等改革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要将惠民生的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所以,“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是我省遵法守法的落实,是惠民生的举措,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体现。
建议:
1.执行与公办院校无差别的社会保障政策。作为“育人”主体,教师没有公、私之分,所以政策执行也是统一的,社会保障一视同仁,这既是公办、民办教师合理流动的前提,也是“落实民办院校教师与公办院校教师同等待遇”的体现。政府需要遵照“教育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的新机制,建设公办、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统一的财政支持政策,实行公办、民办教师无差别的社会保障待遇。
2.鼓励教师在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间有序流动。省编制、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间的编制和人事关系核心问题;允许公办教师用“挂职”、“借调”或“支教”等方式向民办院校流动,给民办教育“输血”,帮助他们培养教学力量。
3.保障民办教师的专业权益,建议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民办院校教师和公办院校教师在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科研申报、立项和经费资助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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