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细节操作方面的争议逐渐显现。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周东旭) 背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细节操作方面的争议逐渐显现。近期,浙江、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安徽等省份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随之引发各方讨论。
《人民日报》刊文列举,心疼当期收入减少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者不满意,参加企业养老的人也不满意,不同地方的参保者更免不了做比较:为什么有的省份没提年终奖的事儿,是不是自己所在的地方养老基金不够用了?
评论称,“年终奖计入缴费基数,影响并不复杂:当期收入降低、未来养老待遇提高,对参保者总体上不构成利益的减少。小细节引来大动静,背后指向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的公平焦虑。”
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到底应不应该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争议背后的实质问题又是什么?
【意见领袖观点】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卢驰文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实际就是沿用城镇职工缴费基数的办法。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束了诟病久矣的双轨制。在双轨制体系中,职工养老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退休之后,二者能拿到的养老金额有明显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替代率远高于企业。所谓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卢驰文说,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年终奖金等是法规明确界定的,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加入年终奖,从社保管理体系看,没有任何问题。
虽然将年终奖纳入缴纳基数,可能减少当期收入,卢驰文分析,“从职工利益来看,个人缴纳的份额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放进去肯定是利大于弊。”
不过,卢驰文也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年终奖要不要纳入缴费基数是制度设计要求,而缴费工资基数是否应该包含年终奖,纳入是否合理,则值得探讨。“从合理角度看,因为年终奖本来就是变数,年终奖的不确定性,使其不宜作为缴费基数的一部分。”
“不管放还是不放,应该由国家统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不放,企业也不能放,一视同仁。在各省的具体操作中,也应该统一,否则很容易产生‘患不均’情绪。”卢驰文认为,缴费工资基数是否包含年终奖,对养老金亏空情况不会带来太大影响。
卢驰文介绍,各省在制定养老保险等社保管理制度时,有一定自主权,包括缴费比例的高低,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基本方向应该一致,因为人才都是流动的,也关涉不同地区的企业公平竞争。
“因为大方向已经明确了,目前遇到的问题主要都是微观层面的操作。”卢驰文解释,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改革不彻底的表现,难以实现机关事业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
另一方面,地方历史上的改革实践各有差别,如何与此次改革相衔接,也不容忽视。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有些地区就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过是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五缴费,如何计算缴费贡献,个人账户如何折算,怎样对接当前改革,是很现实的问题。
卢驰文认为,双方应该统一管理,趋势是合并,因为制度模式都是一样,合并有利于节省各种管理资源等,“还是有一种特权思想在里面。”改革要解决的不是“待遇”,而是制度的公平。
在卢驰文看来,养老保险当前的难题还在于提高统筹层次,“至少真正做到省级统筹,现在只是名义上的,”全国统筹的核心问题还是地区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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