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石睿)2014年国务院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年后,人社部再次提出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过,接近人社部的人士表示,调整基础养老金“目前没有时间表”。一些地方政府也坦言,财政压力大,“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待遇,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难度很大”。
近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待遇。其中,上述意见中提到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针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则可依据财力,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早在城乡居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15年初,人社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5元提高到70元。
尽管上述调整增幅达到27%,但是城乡居保待遇仍旧偏低。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透露,到2015年底,城乡居保人均每月待遇水平超过110元。而同年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分别为316.6元、264.8元,城乡居保人均每月待遇不及低保水平。
那么,此次人社部再次提出“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否意味着近期将再次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对此,接近人社部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国家决定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这个适时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来调整,目前没有时间表”。上述人士还透露,到目前为止,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针对如何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财政部驻江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曾撰文建议,“可考虑今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与城乡低保的人均补差标准相同步,次年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最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城乡低保的人均补差标准。”
同时,上述办事处还强调了“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的激励效应”,建议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将原来的每月增发1元调整为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使增发金额可随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水涨船高”。
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未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是,部分省份今年再次提高了最低标准。
例如,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湖南省都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80元;青海省从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0元;山东省则是从2016年7月1日起将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支付由财政全权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目前,地方自行提升的部分一般需要地方财政负担。
数据显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仅为55元时,财政对其待遇的一年补贴额度已经超过1200亿元。当前形势下,无论是中央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还是地方自行提高省内标准,都面临财政支出压力。
河北省就曾称,如为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元基础养老金,“财政每年就需要增加1亿多元支出”,“在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形势下,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待遇,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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