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要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为此,笔者重点梳理了新常态下社会救助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十二五”期间安徽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践,提出了几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新常态下社会救助面临的困境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议,初步构建起“8+1”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新常态下,社会救助制度也面临着挑战,诸如社会救助整体性、协调性不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救助的效果和执行程序的到位。为此,笔者对新常态下社会救助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呈现如下。
结构调整直接影响就业救助
新常态下,中国进入经济结构调整阵痛期,直接影响就业岗位的提供:一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一些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利润下降,部分行业大面积亏损,一些产能过剩和高能耗企业面临重组、破产,企业职工面临下岗或岗位争夺。二是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难、负担重,经营环境差,竞争压力大,进而减少或压缩就业岗位。三是国内外各类资金拥有者投资意愿降低,投资行为谨慎,投资趋势放缓。同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盈利预期的下降等因素,使得企业进一步投资的意愿降低。这也意味就业岗位增加将趋缓。
社会救助体系仍然未能形成有序运转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各地纷纷成立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加强了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组织领导。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未能形成统筹安排、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社会救助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救助力量分散、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现象,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救助资源重复和浪费,影响社会救助的整体效应。社会救助涉及内容很多,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于劳动部门管理,生活救助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医疗救助由卫生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的助学救助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租房减免的则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由于部门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社会救助工作无序开展,增大救助成本,降低救助效率,漏救和重复救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
“输血式”单一社会救助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社会救助的主要方式就是按标准和规定给钱给物,以保障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利为首要目的。在救助实施中,一叠钱、一桶油、一袋面虽然为困难群众送去了温暖和帮助,但是这种生存性救助多、发展性救助少、输血型救助多、造血型救助少的方式,只能使救助对象维持生活,无法通过全面、综合的救助,使其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状况,甚至可能产生“养懒人”的现象。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难到位
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着工作量大、面广、要求高、难度大等特点,并随着困难对象家庭收入或人员的变化,必须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这就面临着复杂和困难的家庭收入分析,它要求低保工作者掌握就业情况、就业动态、各行业工资报酬等等,通过综合的分析来受理、审核、审批一个申请救助对象救助水平。但由于当前家庭收入的多样性、隐蔽性,以及调查权限限制,对正在申请或已申请救助群众的家庭收入核实问题缺乏有效调查核实办法与手段,直接影响到救助对象“进出”的甄别。考虑到社会救助对象“想进不想出”的观念影响,事后跟踪监管需要发动群众,组织评议小组,进行三榜公示,准确界定家庭收入,还要面对人情面子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困扰,给动态管理造成极大的压力。
基层社会救助队伍有待加强
新常态下,随着救助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展,社会救助工作量骤然增加且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项救助工作都需要大量的调查摸底,并且调查必须到户到人。原有县、乡两级基层救助工作力量已远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办救助工作人员还要负责落实上一级民政、残联、老龄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有的还承揽乡镇其他中心工作,因此普遍存在工作人员不足现象,社区和村委会救助工作人员更少,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调查低保对象是否就业,很难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和核定,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有时成了一种形式,制约了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动态性和准确性。同时,由于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调换频繁、业务培训缺位以及救助政策更新快、业务内容多,造成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救助内容不清楚,对救助政策不熟悉,对救助对象不了解,严重影响了救助政策的执行到位。
安徽省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实践
多年来,安徽省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经过“十二五”时期的重点建设,现已初见成效。
城乡低保规范运行,健全准入、退出长效机制。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3〕12号)、《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等文件,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省已有10个市和27个县(市、区)建立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分别占总数的62.5%和25.7%;3个市和19个县(市、区)建成了信息核对系统,分别占总数的18.7%和18%。凡是城乡低保新增或退出、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的对象,一律实行民主评议听证票决制,进一步扩大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透明度,有效杜绝漏保、错保和优亲厚友等行为,全力打造“阳光低保”。
完善困难老年群体供养机制,健全养老公共服务体系。2014年,安徽省着力提高困难老年群体生活保障水平,累计投入农村五保资金12亿元,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月人均315元和180元,同比分别增长16.2%和9%。五保供养“提标”的同时,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2013年首次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通过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目前,全省五保对象43.12万人,农村敬老院去年新增床位2.1万张,总床位数达25.8万张,可满足近60%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补助方式,从“补建设”转为“补运营”,由一次性建设补助改为按覆盖人口和服务种类、数量提供补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全覆盖,有力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升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安徽省探索建立按病种救助和按救助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升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出台了《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为今年新添救助对象。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在救助标准方面,《办法》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值得注意的是,70%是指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70%,而不是所有医疗费用的70%。
简化临时救助审批手续,提高救助时效性。安徽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凡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包括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家庭和个人,均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办理按居民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健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不断提升救助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完善教育救助体系,率先减免孤儿学费。安徽省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对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孤儿学费减免政策,孤儿只要在省内学校就读,无论哪个学段,均可以免收学费直接入学。
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改善困难弱势群体住房条件。安徽省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
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全面建立,全省乡镇(街道)及部分开发区共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一门受理”窗口1530个。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快速推进,成立了“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全省16个市、105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核对机构。建立考核监督长效机制,出台了《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设立社会救助举报热线,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均设立了投诉举报热线。同时,成立了由26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
新常态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新常态下社会救助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然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使各项救助政策发挥最佳效益,仍是一项重大而长远的民生保障任务。为此,我们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认真思考,及时提出有针对性且可操作的对策建议。
完善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可持续救助模式
新常态下,我国逐步把救助范围从绝对贫困群体拓展到相对贫困群体,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生活困难;适时较大幅度地提高社会救助的待遇标准,建立社会救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为确保社会救助可持续进行,就要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福利彩票公益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一是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财政收入水平,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的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机制。大力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社会救助资金的支出比例。二是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建立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救助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赞助和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救助事业的,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做好社会保险的覆盖建设,对于有困难的群体,先依靠社会保险解决,解决不了的部分再由社会救助来帮扶,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体托底,使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充分互补、相辅相成,建立可持续救助模式,使社会救助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对投入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在资金支出及救助对象的标准范围确定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审计、公示制度,强化救助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挖掘就业空间,拓展就业渠道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岗位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就业压力相应增大,在这种经济背景之下,就要求我们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实现高质量就业新常态。
一是落实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鼓励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给予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补贴。三是鼓励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大户、加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大龄劳动力。四是对有创业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场地补助、一次性创业补助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五是在开发传统政府、社区等公益性岗位中,注重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特殊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将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以内大学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进行托底安置。六是完善就业援助对象定期走访制度,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定期走访,及时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增减信息及就业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工作台账,做到联系到户、服务到人。七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机构的主渠道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社会培训的辅助作用,实行“校企合作”模式、“校校合作”模式,对于有职业技能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八是对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联动机制
社会救助点多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各相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和部门壁垒,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切实保障办法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百姓受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救助承担起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光荣使命。
一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部门一把手为组员的社会救助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救助领导组统领全局、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成员单位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二要各部门根据专业性质合理分工,属于医疗方面的统一归卫生部门管理,属于基本生活方面的统一归民政部门,属于求学困难的统一归教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救助中的重复、遗漏或者相互推诿现象,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三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统一受理、审批,实现“一门受理,一表办理,一个口子进出”,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畅通“救急难”报告渠道等,建立起规范有序、集约高效、顺畅便捷的社会救助运行新机制。如安徽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共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1530个,打通了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为实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了一条“绿色通道”。
改变社会救助方式,坚持 “输血”与“造血”并举
“输血式”救助终究是一种低层次上的救助,而“造血式”救助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的造血机能,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同时避免“养懒人”现象。“造血式”救助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绝对贫困人口效果不大,使用钱或实物等直接的输血救助方式方可起到显著效果,而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造血式”救助的效果则较好。因此,针对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通过劳务输出、再就业援助达到造血、生血的目的,让这些救助对象脱贫致富,达到救助的真正目标。
一是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完善对自谋职业及积极就业的奖励政策,实现就业者享受就业奖励并实施救助渐退政策;对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或半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已享受救助的停止其救助待遇。二是加大对救助对象的技能培训,提高被救助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拓宽他们的就业门路,从而实现自我造血。三是鼓励救助对象自主创业,设立优秀自主创业奖,对取得创业成功并对经济拉动明显的给予奖励。加强跟踪服务,多方面为救助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开展创业政策咨询,建立人员档案,帮助救助对象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找到合适的创业方法和路径。走访了解救助对象企业经营情况,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创业典型为救助对象提供项目论证、企业诊断、决策参考等服务,建立良好服务的体系。同时,被救助者在创业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挫折,也会碰到一些解不开的心结。对于这样的情况,救助工作人员应该定期为被救助者消除心理阴影,为他们解决遇到的人生难题。
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破解动态管理难题
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严把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监督检查四道“关口”,切实做到“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
一是建立走访制度,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照“四个不漏,五个不放过”(即“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走访人不到户不放过、不见本人不放过、困难人员情况不搞清楚不放过、发现问题不就地解决或解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需集中供养的不送至供养机构不放过”)的要求,到各社会救助对象家中入户走访,全面准确地宣传救助政策、条件、标准和程序,努力实现救助惠民政策群众知晓率达到100%。走访过程中重点了解困难群众的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与面临的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及时使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出救助范围,积极主动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各类救助项目网络管理平台和救助对象数据库,实现救助审批管理网络化。如加强与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衔接,改进医疗救助手段,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网上审批,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三是与银行、房产、税务、保险、户籍、车辆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换,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定期不定期地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就业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畅通退出机制。四是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核查制度,对家庭生活状况相对稳定的无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其他保障对象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部分保障对象还应重点核查的,做到一季度核查一次或随时抽查,及时使生活水平高于救助标准的人员退出救助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应退尽退”。五是建立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内容、标准等方面信息的计算机联网,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运作效率的目的。
配强基层队伍,提高救助水平
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落实在基层。强有力的基层队伍是抓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保证。
一是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文件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或政府购买方式配齐配强人员,实现救助户数与管理人员比例县级800: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200:1、各村(居)委员会设1名专(兼)职人员,使基层有充足的人员承担各项救助工作。在人员配备时,一定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条件好,对弱势群体有感情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以及社会救助工作连续性等因素。二是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他们业务水平,使他们掌握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方面的知识,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不断满足救助知识更新和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救助问题、管理救助事务的能力。基层救助工作人员调整后,要及时对新任救助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或业务学习,确保救助工作的连续性。三是完善年度考评和激励机制,在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对出现延时调查、关系保、人情保、骗保冒领以及越级上访等现象相应减分,对社会救助工作表现出色的给予加分,做到权责明晰、功过分明、奖惩有据。考评分数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并对业绩优异者给予额外的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基层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各个节点的监督检查,重点要在救助对象认定够不够准确、审批流程够不够规范、工作责任够不够落实、基层能力建设到不到位等问题上加以督促和检查。
一是从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入手,通过联合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清理和整顿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从业人员职务行为,减少错保、漏保、骗保现象的发生,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现、纠正、惩处“关系保”、“人情保”,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加大公示力度,常年公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设置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建立救助资金运作管理的预警和监控机制,形成预算科学、使用规范、发放及时、监管有力的资金管理模式,定期检查和通报拖延迟发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单位,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擅自挪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强化行政第一责任人意识,不断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将救助对象确认、救助操作程序、救助资金发放等列入考核项目,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笔:汪恭礼,系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收稿日期: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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