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预算报告中,“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说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这不仅是我国养老金的第12年连涨,也是我国连续11年按照10%的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后,首次将上涨幅度调整为10%以下。
这是否意味着我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调整政策的方向已经发生变化?更为基本的问题是: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应该如何调整?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表示,连续11年提标10%是我国在特定背景下、特定时期采取的特殊政策。2000年以来的高速经济增长,特别是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为短期内快速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支付标准提供了条件。但从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企业职工工资增速日益趋缓、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看,保持这样大幅度的养老金提标幅度是不现实的。
汪德华分析说,一方面,养老金支付水平的提高带来的基金支出增加,需要通过增加基金收入来加以弥补。由于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缴费收入和财政补贴收入,为了增加基金收入,需要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或者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已执行11年的10%提标,在部分地区已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资金缺口。另一方面,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养老金水平的增幅不应高于在职人员工资增长率。而近几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直按10%的比例调整,已超过部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维持原有10%的养老金支付标准提高速度,显然难以为继,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过去11年连续10%提标,也是偏高的。例如,德国2014年提高养老金标准,东部上调幅度为2.53%,西部为1.67%,远低于我国。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养老金“11连增”已造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与调整办法不协调,致使部分群体养老金无法实现“多缴多得”,甚至出现退休时间早晚与缴费年限长短“倒挂”的现象。
从国际上看,为保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各国基本上都是建立公式化、制度化的养老金支付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主要是参考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来决定的。
“从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汪德华说,从可持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角度考虑,应参考国际经验,坚持精算平衡,建立起合理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依据物价变动情况、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兼顾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以公式为基础决定每年的养老金提高标准,同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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