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早已提出:“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由于目前我国城乡的发展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城乡差别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城乡养老保险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保障水平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完全一致,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提法是“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提法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七大又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党中央的决策明显体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以及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性。
但是城镇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根本不存在发展程度的差别,与城乡差别有着根本不同的情况。企业
养老改革前执行的本来就是同一个制度,只是由于改革过程企业先行,机关滞后,造成目前的“双轨制”局面。这种由城镇改革不同步造成的差别只能也完全可以通过加速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在短时期内建立起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也是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多次要求,并且列入了“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属于本来早就应该完成的任务。这与城乡因发展程度不同需要经历一个长时期才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之度的情况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多次提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明确提出建立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 城镇职工养老和
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十七大要求“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什么是从业人员呢 ?国家统计局网站的权威解释是:“各单位的从业人员 ,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很明显,党中央要求“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将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从而改变目前的双轨制状况,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单轨化。党中央的决议对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积极”、“加快”、“促进”,体现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轨制”设计却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划分为“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机关仍然是两套制度,实际上不过是变相的双轨制。这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是违背党的有关养老保险改革一系列决策原则的。由于改革不同步造成的问题,只能通过尽快统一改革步伐来解决,而不能将错就错,使之合法化,把已经拖延了20年的这项改革变相拖延下去,再延续38年。这种做法也明显违背了最广泛的民意,必然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和抵制。
“三轨制”设计将建立城镇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意在以建立城乡统一养老制度的长期性来掩护城镇退休双轨制长期延续下去。他所说的“ 对我国而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奋斗目标,但现阶段可能做不到”,只是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是正确的。要实现城乡也即是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确实需要较长历史时期,现阶段没有现实性。但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却不存在发展水平差异和其他任何障碍,而且是本来早就应该完成,只是由于利益相关群体的阻碍,才拖延了20年至今。将城镇因工作失误形成的明显不合理的退休双轨制换上另外两个名称,再与发展水平根本不在一个平台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列,而设计出的“三轨制”逻辑不通,不伦不类,怪诞不经。这一设计既不符合党中央历来关于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决策,也严重脱离我国城乡养老保障的历史和现状,更有违广泛的民意。因此,“三轨制”的“蓝图”断不可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遵照党中央的决策,尊重最广泛的民意,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双轨制并轨(下了决心,果断行动,用不了一年),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形成与城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然后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两种制度逐渐接近,完善,最终达到完全一致。这才是正确的养老保险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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