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修订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11月21日《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了10多年,因制度缺陷,存在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如此语境下,对《条例》进行修订,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可以使用公积金支付,使公积金制度,将会惠及更多人群。
事实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消除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然而,从执行情况来看,显然是差强人意。一方面,截至2014年,全国有近万亿的公积金闲置资金,处于“沉睡”状态,有钱却贷不出去,以至于有关部门思谋着将公积金用于他途;另一方面,真正有购房需求的普通职工遭遇贷款难,现有的公积金制度,无疑陷入了一个怪圈。
公积金行业间差距超二三十倍,导致贷款买房,成为一些垄断行业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畸高人群的“盛宴”。而对于很多中低收入职工来说,由于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偏低,很难达到公积金的放贷门槛;即便有资格申请,所获贷款额度也有限。换言之,如今的公积金制度,等于是多数中低收入人群存款,供少数垄断行业高收入人群贷款买房,属于典型的“劫贫济富”,不仅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而且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公。
因此,推进公积金制度改革和管理,使其承载更多社会保障功能,显得尤为迫切。首先,应严格执行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规定,以此不断缩小行业间差距;同时,进一步降低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提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不仅可以用于买房、租房、物业,还可以用于养老、医疗,甚至可以用于教育投资等,让公积金发挥更多作用,真正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更重要的是,可采纳专家建议,重新思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把各地分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改为政策性的国有住房银行,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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