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目前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形下,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模式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家庭的规模逐渐小型化,机构养老床位人员不足等带来的日益严峻的养老压力以及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多渠道的筹集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
社区养老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基层的财务补贴和社会募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用于社会福利的支出至少达到政府财政支出的10%—20%,社区养老作为未来养老模式发展的趋势,政府应该扩大财政投入,建立用于发展社区养老的专项资金,进行社区养老事业的发展与养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且从政府的责任来看,政府应该保障其公民在年老时的正常生活。政府要支持以公建民营,政府补贴,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来建设养老设施,为了保证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社区养老服务设立专门的资金补贴,还要将其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且要对各地用于社区养老发展方面的财政投入比例进行规定。通对社区养老工作进行考核,以奖励的方式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补贴等等。可以拓展筹资的渠道,通过有效宣传,吸纳社会各界或是单位的捐赠。通过政府统筹,吸引社会各方的投资,走民间办社区养老机构的路子,采取自办,合办,联办等多种方式。对民间资本办社区养老机构提供补贴,减免其经营费用,并参照公立养老院补贴的标准给予私营机构适当的支持。
(二)有效利用社区已有的资源
提高老年保障的质量和水平要以充足的资源作为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有发达的经济和雄厚的财力作为保障。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薄弱,社区养老模式的完善应该有效利用社区中现有的资源。比如社区内建设的图书馆,公园等设施应该对老年人免费或是仅收取少量的费用;社区中低龄的退休老年人有较好的体力与相对充沛的时间,社区应该将这些低龄老年人聚集起来,为社区养老服务,平时可以组织这些老人和需要帮助的老人结对子,帮助照顾其基本生活,并经常上门探望,陪同聊天或是开展老年娱乐活动,老人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养老服务收入,社区也实现了经济上的自养。社区内的学校医院也可以利用起来为社区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定期去社区开展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专业讲座;社区内废旧的厂房民居可以通过改造建立养老服务中心或是托老所,这样既降低了重新建设的成本,也对房屋进行了再利用。还要有组织的引导志愿者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将社区中的人力资源集中组织起来,形成社区志愿者,定期在社区中开展志愿养老活动;社区可以与社会上的非营利机构进行协商,鼓励其入驻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无偿或是低偿的服务;社区还可以引入市场上的相关机构,双方定理协商,并组织老年代表参与决策,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有目标的引入,比如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并定期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服务的质量。
二、完善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
(一)合理规划养老设施的建设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城市规划中纳入社区养老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对新建社区建设时要提前规划留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较老的社区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造。还要以区域内老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目的,统筹安排老年福利机构,社区养老基础设施的数量规模及合理的布局,特别要避免重复建设与盲目的发展,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致。发达国家有很多形式的养老设施,比如老年福利院就包括养护型,特别养护型与低费型的,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有不同的服务可供选择。另外,在福利院内部的设计上也充分考虑老年人的不同生活习惯,保障其生活的舒适安全。
(二)丰富养老设施的内容
我国的养老设施在规划建设中要注重加强多样化,以此来满足老人不同的需求。还要做好社区养老基础设施的布局问题,规划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评价一个社区的养老能力很大程度上要看它的养老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包括社区健身器械、社区养老院、社区日托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要让老年人不仅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要发挥各个社区自身的地理环境优势,让老人在舒适自然的情况下接受社区的养老服务。社区特别要注重整合现有的社区医疗资源,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其他的医疗机构比如社区私人诊所,推拿护理中心等为补充,社区周边的正规公立医院为后盾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一方面建立健全社区的卫生服务站,不断提高社区医疗卫生的综合水平,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医疗需求;此外,根据老年人及其他社区居民不同的医疗需求,利用社区现有的资源建设一些专业性强的养老服务机构,比如老年人护理中心,老年保健康复咨询机构等,同时对其进行社区医疗服务统一管理。同时,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与附近专业的公立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包括医生的学习培训,社区病人的医疗,康复保健等内容,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实行老年人就诊优先服务,设立老年人专业门诊,将医院,社区和家庭联接起来为社区养老服务。
三、建立稳定的专职社区养老服务队伍
(一)培养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
在专业人员的培训上,可以与当地的相关院校合作,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培养一支受过专业训练的全职、兼职服务人员与社区志愿组织共同合作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同时还可以利用社区内年纪较轻,有能力发挥余热的老年人力资源,老年人之间有共同的话题,容易交流,在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同时开设老年社会工作的课程,建立一支更懂老人生理心理的社区老年社会工作者队伍,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的顺利发展。社区居委会管理人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增长,对其工作积极性也是一种鼓励。发展社区养老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支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可以与再就业工作相结合,特别是可以通过培养下岗失业等无业人群中获得人力资源,其拥有政府给予再就业者的一些优惠补贴待遇,加上获得的养老服务补贴,提高了困难群体的收入,也降低了老年服务的费用与成本。
(二)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等级认证制度
要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设立技术等级,实行职业资格技术认证,由此安排相应的服务,持证上岗①。这样可以改变目前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的情况,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将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也可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职业地位。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社区养老服务的认证制度,但是应该树立起专业意识并不断努力发展。
目前在我国目前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形下,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模式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家庭的规模逐渐小型化,机构养老床位人员不足等带来的日益严峻的养老压力以及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四、鼓励公众及社会组织的参与,形成社区养老的良好氛围
(一)鼓励非营利组织与志愿者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力量,是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主体。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发展非营利组织,使其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政府应将那些职能等同于非营利组织但隶属于政府的部门,转变为非营利组织,比如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等单位转变为非营利组织。同时,政府与第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新型伙伴关系,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宏观调控,并保持社会团体在人事,业务自主性等方面的独立,使其可以依法自主的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还应完善非营利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为了调动非营利组织参与供给社区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社区要积极鼓励社区党员,大学生,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等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活动,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宣传社区志愿服务精神,优化志愿者的结构,壮大志愿者的数量,给予志愿者适当的物质鼓励与精神支持。在社会救助,老年社区服务等方面发挥志愿者的作用,使人们在受到志愿者的帮助后,逐渐形成一种志愿服务的意识,转而帮助其他人,使志愿精神不断壮大,有利于营造“助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①。
(二)发展社区居民间的互助养老服务
社区内离退休有大量闲暇时间的老人中有很大一部分年纪较轻,身体健康,他们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也有潜力成为养老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社区以服务换服务的形式,社区内有能力老人可以为需要帮助的老人提供服务,并在自己需要
帮助时得到回报。通过类似的活动可以在社区内营造良好的互助环境,缓解社区养老服务供不应求的现状,也是实现社区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有效途径。政府还应放开政策,简化老年人申请创办各类老年组织协会的程序,鼓励老年自治组织的发展,可以在街道建立老年生活护理援助的分中心,组织老年人互相帮助,提倡社会参与和社会互助②。有利于鼓励有意愿的老人参与社会活动,丰富社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目前社区资金人员普遍不足,社区管理者要认识到老年人及老年组织在社区养老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改变传统对老年人的看法,充分挖掘低龄老人的服务潜力和能量,为社区养老的发展注入新力量。老年群体既是被供养对象,也是服务的参与主体之一,服务与被服务的老年人都是同龄人,了解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与生理特点,容易沟通,且同在一个街坊,互相熟悉,叫得动,喊的应。老年人的活动还可以带动更多的社区居民,使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互助服务活动中,使老年人不但要“老有所养”,还要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为”③,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形成互帮互助,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在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有被称为“邻里之家”的社区互助组织,组织的任务是解决社区居民的日常的生活问题以及开展娱乐活动。参与的社区居民没有种族国籍等限制,都可以参与及获得服务,且人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我国社区人力资源不仅要发掘老年人,还应该学习国外的经验,将社区内可以利用的人力组织起来,居民之间建立养老互助组织,参与的居民各尽所能,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既帮助别人在需要时也可以得到他人的帮助。
五、健全社区养老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社区养老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一)完善城市社区养老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
社区养老模式的发展也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要将缺少的法律法规补充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社区养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有效的监督养老服务的顺利实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应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在城市的规划中就加入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细则,通过学习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为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培养专业人才,同时鼓励越来越多的公众组织参与支持社区养老模式的发展。政府还应规范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可以获得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增加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
目前规范社区养老模式的法律法规都只是从大方面规定了社区养老模式发展的基本规范,但是对于城市社区养老模式建设中具体的细节,比如养老设施的建设标准,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水平要求,以及志愿者的规范管理等等都应该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便于养老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审查考核,还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和惩罚机制,对服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考核、评估和惩戒,规范养老服务人员与机构的行为。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也是评估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李岚清曾多次强调“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在基层”,满足老年人不同的心理需求,有助于其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开展福利国家实践失败的经验表明,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建立起一套可持续的福利国家制度,政府借助非营利组织的力量,一方面可以减少财政开支,又可以多办事。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政策,起到协调统一,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家庭、社区、第三部门、企业、政府之间建立起联系,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总之,目前在我国目前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形下,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模式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家庭的规模逐渐小型化,机构养老床位人员不足等带来的日益严峻的养老压力以及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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