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4月24日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5)No.7》指出,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制度采用了确定缴费的制度模式,要实现其自身的收支平衡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养老金的精算原理,确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度在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时候可以实现自我收支的精算平衡:
一、退休第一年的养老金水平应该等于个人退休时养老金的总积累除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预期余寿;
二、退休第一年之后年份的养老金待遇相对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要等于基金的投资回报率;
三、退休者去世时其个人账户未领取的积累余额转移用于支付长寿者的养老金待遇。
如果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那么就会产生收支差异,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可能是盈余也可能是亏损。
结合我国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发现其待遇计发的过程中存在着收支不平衡因素。
首先,我国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存在着低于预期余寿的情况。例如我国制度规定60岁退休者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等于139个月,约为11.6年,但是根据我国的人口普查的资料,60岁人口的预期余寿约为19年。由于计发年数小于预期余寿,这使得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超过了满足精算平衡的水平,从而造成了待遇支出大于基金积累的差额,本文称之为“寿命差”。
其次,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投资回报率水平约为2%,但是从2005年以来养老金待遇相对于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在10%左右,其水平超过了投资回报率可以承受的范围,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亏损,本文称之为“调待差”。
最后,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规定当参保人去世,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由于失去了这部分本来可以用作支付长寿者养老金待遇的资金来源,个人账户基金面对着系统性的、因长寿导致的额外的养老金支出,形成了制度的“遗产差”性质的亏损。这些亏损的存在使得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完全依赖自有的资金储备来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从而难以实现独立的、平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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