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之外,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属于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程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在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启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补充养老保险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国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选择经办机构”。同年12月29日劳动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7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更是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企业年金试点阶段。2000年12月25日,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辽宁省率先开展了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随后陆续推出对企业年金的优惠税收政策。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的批复》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同时,提出“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
3。企业年金阶段。2004年1月6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之后,劳动部又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年金运营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和规定。2011年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将推动企业年金步入发展快车道。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困难
一是发展严重滞后,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规模小。二是投资运营效率较低,资金投资收益率不理想。三是企业年金发展结构不均衡:第一,我国东部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要快于中西部地区,而且特定行业企业年金的发展也要快于其他行业。第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在参保员工数量及缴费能力上都高出许多。第三,有经济实力参与企业年金的就业人员多为企业高管和企业核心优秀员工。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负担过重,使大多数企业无力建立企业年金。20%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极大地压缩了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和意愿,限制了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三、未来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出路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顶层设计。随着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相继实施,特别是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适时适当降低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率,将给企业年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壮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带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同时,不排除政府因势利导,将企业年金并入职业年金、并轨发展成为统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职业年金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中小型企业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联合(集合)职业年金的方式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增强它们在职业年金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谈判能力,进而促进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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