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上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1月5日《经济日报》)
社保缴费基数上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
此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调,其实无甚特别。在社保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的联动机制内,随着后者连年走高,前者也必然会相应拉升。这种公式化的数学计算,原本不至于引发争议。真正的问题,其实来源于两个层面。一者,此间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本就长期居高不下;再者就是,关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似乎也同样难以令人充分信服……此刻,用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的,那套僵化的置换公式,以及支撑其运转的数据基础,无疑都有待重新检视。
倘若我们承认,“社保缴费占工资比例过高”,那么最直接的改变方法,就是修正既有的计算方式。但现实中,各地却在偏执地坚持“把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这无异于意味着,将畸高的职工缴费率,加以固定化和长期化。显然,此类做法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承诺,无疑背道而驰——事实上,只有将更多因素纳入社保基数计算(比如货币购买力、物价指数、多样的收入形式等等),才能尽可能地缓解职工的缴费负担。
很长时间以来,“职工平均工资”都被作为,制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前提数据。而与此同时,针对此一数据早已“信息失灵”的指摘,却一直不绝于耳。在这其中,最为有力的质疑,莫过于指其“统计口径过窄”: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私有企业职工,被剔除在有效的数据调查之外。而需要厘清的是,这部分人群,恰是“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的关键所在。动辄将之忽略不计,极大损害了“社会保险”的适用性与吸引力。
通常,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调,很可能会加重个人负担。这种“可能性”,一旦加诸于低收入职工群体,几乎会成为一种必然。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这其实意味着,一旦上调社保基数最低标准,会直接致使这部分人支出增加。而众所周知,低收入者本就是“价格敏感群体”。社保缴费压力加重,极可能诱使其被迫“弃保”。
社会保险,虽然是带有强制色彩的安全制度。可即便如此,社保的规则设计,也不应回避,关于其是否科学和有效率的追问。至少,浮动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不应成为民众的现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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