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转发你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摸清基础数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去产能企业准确提供职工基本情况,并将职工实名制数据及时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录入信息系统,以此作为开展职工分流安置和考核验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人社部门要认真核查、比对,全面掌握涉及职工基本情况、计划分流和安置情况,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鼓励内部分流安置。去产能企业采取内部分流安置职工的,应妥善解决拖欠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去产能企业盘活原有厂房、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职工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设立车间、代工点等吸纳内部分流职工的,可参照当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政策,从专项奖补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上述职工安置相关政策中标准、对象不够明确的必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去产能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发放,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计入裁员数量范围。去产能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接收分流职工的其它下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自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三、促进转岗再就业。各地要免费为去产能企业和失业人员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为每位登记失业人员推荐3个就业岗位。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自主创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失业人员合伙创办或领办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各地要优先安排失业人员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服务等公共创业服务。
五、加强托底帮扶。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当年纳入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实际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水平确定,发放时限不超过当年底,所需资金可由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六、强化技能培训。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广泛动员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力争使有培训意愿的转岗安置职工和分流失业人员至少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
七、做好社保衔接。各地人社部门要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去产能企业及时足额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去产能企业安置职工时,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划拨或预拨部分资金,以解决工伤人员安置和以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退养人员中工伤人员的数量、同行业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金调剂、企业趸缴、专项奖补资金补助的比例,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八、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主动把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完善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切实做到职工安置工作与去产能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落实。各地人社部门要制作统一标准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手册、职工安置方案范本和工作流程图,及时提供给去产能企业。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工作指导,可采取组建联合工作组、开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等方式,为去产能企业和职工提供精准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
九、切实防范风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去产能企业依法规范去产能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和职工安置工作。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严格规范组织运作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强化落实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和劳资双方沟通协商工作,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切实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相关情况要报当地人社部门和总工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分析,切实防范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杜绝不稳定事件发生。对影响稳定的因素及苗头性情形,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切实保障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2017年6月6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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