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至9月30日,小王在一电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9月30日,小王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公司提供的“职工离职申请表”中签名,当看到表格后面写有一行“今由本人提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无其他纠纷”的字样后,小王提出异议,在本人签名后,又将申请表原件索回。小王于当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但遭到拒绝。10月8日,小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该案中,向公司递交的离职申请表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无其他纠纷”是否系小王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如系小王真实意思表示,小王败诉无疑,否则,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中,小王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辞职并不等同于小王放弃自己的权利,虽然辞职当日小王填写离职申请表,但因本人对其中内容提出异议,并将表格取回,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并未处理完毕。由于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违法情形,故小王有权利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侯力强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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