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讯 沈阳一20多岁小伙子因车祸身亡,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可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拒不赔偿,理由是小伙子父母双亡,是孤儿,没有近亲属,不在理赔范围。
肇事司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昨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发布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费11万元。
2013年10月28日凌晨,30多岁的吴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不慎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均损坏,轿车司机杜先生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吴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死者杜先生20多岁,他的父母在他未成年时就相继去世,他一直与姑姑杜女士共同生活。
肇事司机吴某与杜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吴某给付杜女士赔偿款人民币26万元。
因为肇事司机吴某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保险公司却以事故死者是“孤儿”为由,拒绝理赔。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死亡方为孤儿,按照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为此,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杜先生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时相继去世,在他父母双亡后,其一直与其姑姑杜女士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在侵权死亡赔偿制度中,漠视这些近亲属之外者与死者生前形成的共同生活关系,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既有违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侵权行为补偿的功能。在原告向死者姑姑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之规定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于法有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吴某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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