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雪花雨”说,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因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李强属意外猝死,又在保期内,保险公司如果再推诿就没有道理了。而且其家属在第一时间就向保险公司告知李强意外死亡的消息,保险公司理赔员也答应理赔;网友“月下星晴”则说,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因为被保险人李强意外猝死,极可能是因为自身的疾病导致,如果是身体有病死亡,就不属于意外。
【答案】钱女士委托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尹青律师处理此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给付保险金4万元。
【分析】尹青律师评说,投保人钱女士在投保过程中,并未看到保险条款及合同内容,被告业务员仅口头告知无论出现意外、疾病均能赔付,随后交付了保险卡单。丈夫意外身故后,钱女士立即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对方当时并未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而后以“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赔,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虽然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有约定,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于“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从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综合考虑。
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没有征兆,那么就是意外。既然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意外,符合保险责任的范围,那么作为被告方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履行己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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