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购买保险时的票据
1996年,徐先生花800元买了一份医疗保险,每年可报销3000元的医药费。2012年,发现票据遗失的徐先生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了一份保单。没想到,今年他因病住院前去报销时,却发现保单内容变了“脸”,如今每年只能报销800元。这是怎么回事?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保险收据遗失补办后保单存蹊跷
徐先生是宜城人,今年65岁,曾是宜城市雷河镇民主村的村干部。
1996年5月,他和另外6名村干部一同购买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每人一次性交纳保费800元,保险生效后,每年可报销一定数额的医药费。由于7人是以团体的形式购买,当时的业务员只给了每人一张收据,作为报销依据。
2012年,徐先生因心脏病住院,他才想起这份保单,可是当时购买保险的票据不见了。
出院后,他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城支公司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看病前要先报案,事后才能理赔。徐先生只好作罢,并申请了挂失补办,保险公司为他重新补办了一份保单。
今年10月,徐先生再次因心脏病入住宜城市人民医院,他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此次,徐先生住院7天,花费3万余元。前不久,徐先生报销的医疗费到了帐。他查询后发现,账户上只有800元。“应该不止这么少!”徐先生说,由于时间久远,他已记不清当时业务员说的具体报销比例,但至少也能报销几千元。于是,徐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合同上写着,当初交纳的保险费是800元,保险金额也是800元,因此,徐先生每年最多只能报销800元的医药费。
后来,徐先生将这一情况反映至当地的信访部门。经调查,徐先生2012年补办的合同变了样,与1996年办理的保单有出入。
三千元变八百元保额前后不一致
昨日上午,徐先生向记者出示了2012年保险公司为他补办的保单。
保单上显示,险种名称为《农民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费为800元,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期满日到2020年5月9日。此外,保单上还特别约定,2012年11月23日第一次挂失补办,原保险合同作废。
那么,原保险合同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记者辗转联系到1996年为徐先生办理保单的业务员李先生。
李先生说,1996年下半年,他就离开了保险公司,不过当年徐先生等7人团体保险的相关单据,他依然还保留着。
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徐先生的收据存根,7人的团体保单和一份手写的明细表。明细表上写着7名投保人的姓名、地址、性别、年龄、起保日期、保额和保费。其中保费为每人800元,保额为每人3000元。
李先生说,当时承诺的是每人每年最多可按比例报销3000元,并非800元。明细表上也没有写止保日期,应该是一份终身险。但徐先生新补办的保单上,保额和保险期都变了样,他也不清楚这是为何。
保险公司承认系工作人员失误
记者随后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城支公司。
为何补办保单后,保额从3000元变成了800元?业务处经理王丽解释,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分家为财保、寿险和再保险等三大块。原先的寿险业务改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代理。可能是在数据输入电脑系统的过程中,找不到投保人徐先生原有的保额明细,工作人员就按照等同于保费的保额输入到系统中。王丽称,这确实是他们工作失误所造成,只要投保人提供原保单的保额明细,他们就会向上级公司申请,尽快为徐先生办理更改手续,其余的6人也可带上身份证及相关收据前往公司申请更改。
针对保险期的问题,王丽表示,该险种是到投保人70岁时止保,不退还保费。这是上级公司的规定,他们无权作出更改,可能是当初业务员未解释清楚。如果按照3000元的保额标准,徐先生能够报销多少医疗费?王丽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该险种的试行条款,其中规定,住院费用300元以内,公司承担50%的补偿责任;超过部分公司承担70%的补偿责任。不论一次或多次,当累计补偿金额达到3000元,当年责任即告终止。徐先生的医疗费经过比例核算后为4227.96元,因此,最终他能报销3000元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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