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厂院内倒车时不慎撞倒车后的女儿,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市民朱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1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却以朱先生不具赔偿请求权等拒绝进行理赔。日前,该案经区、市二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朱先生61万余元。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朱先生(化姓)驾驶行驶证为其母亲名字的小轿车在自家厂院内倒车过程中,碰到了在院内行走的刚2周岁的女儿,女儿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朱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溧水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万元。其妻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朱先生不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请求权。因朱先生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即使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非保险单约定的被保险人,所以无保险赔偿请求权。另外,第三者责任险是代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对于受害人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而案件中受害人与朱先生系亲子关系,即朱先生既是赔偿权利主体也是赔偿义务主体,所以不能赔偿。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朱先生系合法驾驶人,在驾车时受保险合同的制约,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承担保险合同义务,即朱先生在驾驶保险车辆时起就取代投保人(保险合同指定的被保险人)成为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朱先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
另外,朱先生驾驶保险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其女儿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儿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朱先生夫妇赔偿保险金61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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