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成武张女士为丈夫牛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牛先生因误服农药身亡,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牛先生非意外死亡而拒赔。日前当地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17万元保险金。
2012年6月22日,张女士在保险公司为丈夫牛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5000元。其中,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13年9月11日,牛先生误喝装在饮料瓶里的农药百草枯,三天后因治疗无效身亡。丈夫去世之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不能充分证明牛先生是意外死亡。
无奈之下的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提供的村委会、派出所证明以及医院病历等可证明丈夫属意外死亡,而保险公司却不能证明其丈夫属于非意外死亡,于是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受益人张女士17万元。
办案法官对此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处于劣势,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的承担向保险公司倾斜,在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时,法院应依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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