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幼儿园的雇员,幼儿园应当依照规定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一些幼儿园对教师只发工资,却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使得教师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玉州区某幼儿园赔偿教师失业金损失8778元。
工作2年多,单位一直未买社会保险
玉州区某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韦丽(化名)是该幼儿园聘请的老师,韦丽在幼儿园工作了2年多,幼儿园一直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7月,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已经怀孕的韦丽的劳动合同,但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韦丽,韦丽未再到该幼儿园上班。此后,韦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赔偿其失业金损失。不久,仲裁委作出裁决,韦丽不服裁决,遂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韦丽失业金损失。玉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玉州区某幼儿园未按法律规定为韦丽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判决玉州区某幼儿园赔偿韦丽失业金损失8778元。
单位未缴社会保险应承赔偿损失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玉州区某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玉州区某幼儿园与韦丽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韦丽造成了损失,玉州区某幼儿园存在过错,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及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的规定,被告应赔偿韦丽失业金损失。
法官析法: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获赔偿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该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韦丽应当依法获得玉州区某幼儿园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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