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保安公司投保了一份保安责任险,合同期内,保安公司服务的医院被盗59万元财物,保安公司因服务有瑕疵被判赔15万元。可保安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双方闹上法院。记者昨日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投保的保安公司有过失,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07年8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一份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为医院提供保安服务事项。2008年9月,该保安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安责任保险,保额为15万元,合同期限至2009年9月21日。2009年5月25日至当年5月26日7时30分,某医院被入室盗窃7个B超机的探头,损失为59万元。
2011年4月20日,某医院以保安总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义务为由,将某保安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5万元。法院认为,某医院在夜间被盗,作为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总公司保安人员必定有所失职,被盗事件给某医院造成的损失应由保安公司赔偿,判令保安公司向某医院支付被盗赔偿款15万元。2012年5月3日,判决生效后,该保安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随后,保安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理赔被拒。今年5月,该保安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保安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在某医院财产被盗事件中,某保安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要赔,也应扣除5%的免赔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之前的判决,已认定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人员必定有所失职,并判令保安公司赔偿医院经济损失15万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甲方有疏忽或过失”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扣除15万元保额中5%免赔额7500元后,应赔偿某保安公司14.2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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