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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无名氏” 赔偿金付给“道救金”保险拒赔

 字体时间:2014-09-24来源:新法制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2013年5月17日4时许,张师傅雇请的司机驾驶着货车在鹰潭市撞到了一名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对方当场死亡,自己的车是买了车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这笔钱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最近,上饶市的张师傅可谓焦头烂额。他聘请的司机在鹰潭市发生了交通事故,让他陷入一场官司之中。原因是在这起事故中,死者是一“无名氏”,在不知道将死亡赔偿金交给谁时,张师傅选择将这笔钱交付给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救金”)。可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道救金”能够暂时代收这笔费用,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张师傅只好提起诉讼。

这一案件,也凸显“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应该交给谁的法律空白。

赔偿金给“道救金” 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3年5月17日4时许,张师傅雇请的司机驾驶着货车在鹰潭市撞到了一名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对方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师傅聘请的司机以及行人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可让张师傅没想到的是,这名行人竟是个“无名氏”。

据鹰潭交警透露,他们还通过媒体刊登了死者信息,但一直没人前来认领。

“没人知道死者是谁,来自哪里。”张师傅虽觉得无奈,但死亡赔偿金必须支付。那么在找不到死者家属的情况下,这笔死亡赔偿金应交给谁呢?

对此,交警部门表示,对于赔偿金交给谁的问题,他们也组织了讨论。最终,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张师傅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2013年11月14日达成赔偿协议,张师傅向道救金管理机构支付了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交过了钱之后,张师傅细细一想,自己的车是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事故发生在保期内,这笔钱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随后,张师傅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对12万余元予以理赔,但均遭到拒绝。张师傅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没收取死亡赔偿资质 诉请理赔法院不支持

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个判决却出乎张师傅的意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张师傅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丧葬费、尸检费、认尸广告费等合计人民币12059.5元。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一事,法院却不支持张师傅的诉求。

“张师傅将死亡赔偿金交给了‘道救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未授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主审法官张浩宇表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而“道救金”显然不具备收取死亡赔偿的资质,它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管理权或处分权,亦无法律明确赋予其职责或公益上的当事人资格。所以张师傅交付11万元给“道救金”,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判决结果出来后,“道救金”管理机构表示,如果死者的家属出现,他们会将张师傅交付的这11万元死亡赔偿金给对方。同时,保险公司也承诺,一旦死者家属领取了这笔死亡赔偿金,他们还是会对张师傅进行理赔的。

张师傅领取到判决书后,觉得自己很冤,死亡赔偿金明明是花在死者身上了,结果还是得到不理赔。同时他也很迷茫,对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给谁呢?

“道救金”代收赔偿金是否合理

无独有偶,2011年,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也有一起案件,“道救金”替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打起了官司,要求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道救金”收取死亡赔偿金是否合理?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桃花法庭民庭法官陈志强认为:“肯定不合理。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六条有相关的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道救金’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代替死者家属来接受或者代管任何费用。其次,本案中张师傅交付的11万本意是死亡赔偿金,但‘道救金’收取后,已经失去了赔偿性质。”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博明说:“虽说死亡赔偿金谁收都不合理,但由于‘道救金’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作用,‘道救金’已经作为利益关系人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当中。所以相比其他部门,‘道救金’收取死亡赔偿金相对合理。只是法律法规应该在保险条例上更完善一点,对于本案中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适当赔偿,同时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代收没有法律依据 期待完善相关法律

虽说张师傅最终未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但他确实已经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事实上,此前各地对于“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理赔做法都不同。有的将这笔钱交给民政部门代管,等死者家属出现后进行理赔,有的则将钱交给检察院代管。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不同的情况?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东平认为,各地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其本意也是用来解决交通事故的。各个地方为了处理事故,让法律程序继续下去,就出现了不同部门来收取死亡赔偿金的现象,这一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

陈志强则认为,该问题的处理暴露出一个法律漏洞。“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没有明确一个机构来领取死亡赔偿金,也没有明确对于‘无名氏’代位起诉主体,任何机构保管‘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角色都很尴尬。所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的前提下,各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在实际操作中,也就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机构进行代收。但不管哪个部门代收,其实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毛路廷直言,遇到“无名氏”的死亡事故确实很难处理。但他认为,如果涉及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死亡赔偿金可由检察院代收,因为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部门,由他们收比较合理。如果当事人未涉及刑事责任,则由民政局或“道救金”来收取比较合理。“归根到底,还是建议完善相关立法,突破法律上的空白。”

“对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到底如何赔偿,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尴尬的问题。我个人更倾向于死亡赔偿金暂时不用支付,一直等到亲属出现为止。”陈志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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