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年检期限,汽车未进行年检,而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车主欧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44840元,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车辆车祸前未年检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2年10月,欧先生为其自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2013年8月,陈女士驾驶涉案轿车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女士驾驶的涉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欧先生所有的涉案轿车的年检期限为2012年10月31日,但欧先生逾期未办理年检。事故发生后的第2天,欧先生将该车辆交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在事故赔偿的阶段,因欧先生驾驶的轿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对此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绝赔偿。欧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42540元及鉴定费2300元。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于2010年10月21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虽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2天内,欧先生于2013年8月23日将该车辆交中山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且事后被保险车辆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再次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表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合格,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欧先生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欧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44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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