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国方拿到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时,李国方对牛伟亮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案尚未宣判。
李国方拿到了钱,但这笔钱并不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者牛伟亮支付的,那么牛伟亮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丹律师表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李国方与社会保险基金之间是社会保险关系,李国方与牛伟亮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李国方是否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均不影响其要求牛伟亮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律师们还表示,虽然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并不影响对加害方的责任认定,比如,加重或者减轻加害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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