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今年年初,我在工作中被车辆撞伤,小腿骨折。后经工伤鉴定,伤情已经构成伤残。今年7月,我与公司方达成终止劳动关系及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我一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看病期间工资、护理费等所有费用,我承诺此后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工伤赔偿要求或起诉。现在,我咨询我的工友,大家都说我的“私了”的标准太低了。我想问一问,赔偿低于法定标准,之前的协议有效么?
记者:“刘先生的案情比较特殊,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背公平原则,仍属无效。本案中,虽然双方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但还是可以视为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若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认定该协议无效。(本报记者 辛戈)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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