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谁,无论在哪儿,法律都是你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好武器。
这是一起两年前发生的工伤案。“外来务工人员”“试用期”“工伤”是本案的关键词。
男子郭,外来务工人员。因没有什么文化与技术,2010年9月11日,郭通过朋友介绍,在省城某机械公司谋得一份工作。由于是新人,郭的工作先从试用期开始。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郭工作不满一个月,便出了意外。
当年10月7日,郭与同事使用千斤顶支架时,由于操作不当,金属支架重重砸在了他的右脚上,郭当场昏厥。随后,郭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40天后,各项费用已达上万元。
事后,经鉴定,郭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可是,机械公司却对郭提出工伤待遇的要求保持异议。“你是外来务工的,又在试用期,咱们又没签劳动合同,凭什么享受正式工的工伤待遇?”谈及郭的“工伤待遇”,郭所在的公司,列出了种种理由。
被逼无奈之下,郭来到法院,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他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8万余元。
最终,经过调查、开庭及调解,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权利均一样,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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