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发展少缴离职员工养老保险,71名员工向社保局等单位奔走两年无果,终起诉社保局行政不作为。
【财新网】(实习记者 常乐 7日发自深圳)7月7日上午,深发展(000001.SZ)前员工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局(下称社保局)的案件在深圳福田法院开庭审理。约40名深发展前员工作为原告出庭,代表71名离职员工直指社保局在处理企业少缴员工养老保险过程中,行政不作为和失职。庭审持续了整整三个小时。
风波
记者了解到,这71名前员工多在2006年至2009年陆续离职,很大一部分是被深发展买断工龄的老员工。
在深发展有20年工作经历的黄女士等人告诉记者,他们离职后才发现,退休金比其他单位退休员工少很多,后经了解才知道,深发展一直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他们缴交养老金,未按实际工资为他们足额购买养老保险。
黄女士说,若按正常计算,她每月应领到近6000元的退休金,但现在每月只能领2000多元。发现少缴情况后,同样遭遇的员工组织起来,到社保局投诉。
市社保局处理意见是:从他们离职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诉,投诉时效已超过两年。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市社保局据此文件,不予查处,让他们自己与深发展协商。多名离职员工后与深发展沟通,均没有结果。一些员工分别到各级信访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进行投诉,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未缴足社保的案件,他们无法直接起诉深发展,只能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投诉。但多次到社保局投诉无果后,员工最后决定起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从向社保局投诉,与深发展沟通,前往各级政府部门、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最后到状告社保局,这一奔走就是两年。
因深发展少缴离职员工养老保险,71名员工向社保局等单位奔走两年无果,终起诉社保局行政不作为
焦点
庭审阶段,被告代理律师陈述中始终坚持原告投诉时间超出有效期,始终在时效问题上予以申辩。
被告代理律师称,社保局最早记录在案的原告前往社保局投诉时间是2009年8月20日,他表明这个时间对于许多离职员工而言已经超过有效期。
原告则坚称他们在离职后两年内早已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始终得不到满意的回应,并对社保局的处理决定表示不能接受。
黄女士作为代表在庭上发言。她说,这些离职的员工,很多是1988年深发展刚成立时就入职的老员工,20年来对深发展充满了感情,本来只想与公司和解,但公司对此不管,主管养老保险事务的社保局也推脱。迫于无奈,他们才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她说,“我们是那批深发展最早的老员工,后被公司买断工龄。我知道的就有三名同事因下岗失业前途渺茫而自杀。”她发言时几近落泪。
另一代表张女士的发言也十分煽情,赢得在场员工的掌声。记者在现场看到,出庭的多为年龄较长的员工。
此外,就深发展为部分离职员工补交养老保险问题上,深发展只补缴了自投诉有效之日起往前推两年之内的欠缴部分,而不是补缴员工入职到离职期间所有欠缴部分。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社保局只追缴原告自投诉有效日算起往前推两年之内的欠缴部分。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同时适用的都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只要是在两年内投诉,被告应足额追缴所有欠缴部分。
就少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实,记者在庭后采访了被告代理律师,该律师没有正面回应,只表示目前阶段首先要谈的是时效问题。投诉若在两年有效期内,社保局才会去具体调查深发展少缴员工养老保险是否属实。若超过有效期,则谈不上调查之事。
记者后看到黄女士出示的某员工社保清单,在这份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清单上,显示1992年到1994年,该员工每月工资始终是728元,员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50.96元,深发展缴交10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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