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0年5月22日15时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2011年4月18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13日,劳动部门以陈某因工外出受伤为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建筑公司不服,于2011年12月15日向广饶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陈某系该建筑公司的职工及其在工作时间内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是否因工外出而受伤。建筑公司提出,劳动部门仅凭陈某的自述和对陈某的调查笔录便做出工伤认定证据不足,并且,建筑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就已经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证人田某、延某的书面证言,证明陈某并非因工外出,但劳动部门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核实,故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明显不足。
2012年3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其在行政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尹文盛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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