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50岁的老庞,农忙务农,农闲务工,是地地道道的季节工。2011年12月,老庞在某建筑工地上谋得一份搬运水泥的临时工作。当月,老庞在搬运水泥时,不慎摔伤,造成肋骨多处骨折。老庞受伤住院,该建筑企业为其支付了医药费。而对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却认为,老庞是短期季节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支付医药费用已尽到了责任和义务。
那么,像老庞这样季节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劳动法专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的“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自然包括老庞这样的季节工,也就是说,单位应该为老庞这样的季节工参保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老庞系因工负伤是没有疑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很明确,企业如果为老庞参加了工伤保险,老庞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是,企业没有为其参保,其应该享受的待遇找谁埋单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青文)
来源:《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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