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1岁的丁某在某公司上班。2011年7月,丁某受厂方指派到外地出差,趁此机会与网友雷某相约见面,不料却遭雷某同学金某的妒嫉报复而被砍伤左手,伤残程度达8级。案发后,丁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丁某的受伤并非工作原因造成,这个情形应“不属于、不视同”工伤。丁某不服,向当地政府申请复议,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书。丁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但丁某与女网友的约会并非公务活动,故人社局的认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紫训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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