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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不予认定工伤 佛9000老年打工者面临尬尴

 字体时间:2013-12-2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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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阳节,一年一度的敬老日。有一群年迈的打工者,他们在工作时身体受到伤害,但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不予受理。人社局回复的理由是,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认定为工伤。近日,南都记者接触的一家民间工伤探访机构中,就有7位老年打工者因此对未来的索赔深感绝望。

据这家民间工伤探访机构估算,目前,佛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约9000人。佛山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程小峰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跟用工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工伤受理之列。不过,这些老年打工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退休年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

近日,有一些老年打工者向南都记者反映,他们在工厂打工时受了伤,之后去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却是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的结果。理由都一致:他们的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一位53岁打工者张女士收到的人社局的工伤申请回复中写道: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你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合本条例。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面对这样的结果,老年打工者很受伤。一位张女士受伤后,工厂没有出过一分钱,医疗等费用都是自己掏钱,现在,工伤申请被拒绝,他们一时感到无路可走。现在,她的右脚仍需继续治疗,但是经济上已经山穷水尽了。

佛山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程小峰说,由于这些老年打工者跟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就业登记,因此,无法统计目前佛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数量有多少。民间工伤探访机构何晓波工作室负责人何晓波介绍,今年该机构工伤探访者800人,其中7人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老年人占比总工伤者比例的8.75%。以此比例推算,佛山目前有104万外来务工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人数应在9000人左右。

“不给办理工伤,那我们难道就只能自己认栽吗?我们明明是给工厂做工时受伤的。我们的合法权益到哪里去维护呢?”面对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张女士一肚子的不解。

“可以走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就超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打工者工伤不予受理一事,采访了佛山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程小峰。程小峰说,根据法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打工者,他们跟工厂的关系性质是劳务关系。而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打工者,则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程小峰表示,佛山市人社局对这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打工者不予受理工伤申请认定,是严格按照201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来的,并无失当或不合法之处。

程小峰说,在201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老年打工者打工时受伤的处理,佛山市人社局就是按照201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8章第65条之规定执行的。只不过,去年将这个条款写入了条例中而已。(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那么,对于这些工作时受伤的老年打工者群体,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程小峰说,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个案:“不办理工伤,怎么索赔呢?”

53岁的潘瑞花走起路来一瘸一拐,她必须拄着双拐才能行走。尽管她想把自己左脚的伤口掩盖起来,可她走路的姿势,却让她的努力显得徒劳。

潘瑞花是广西忻城人,壮族。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是1959年。1994年,她从老家来到佛山,进入南海桂城南约纸箱包装材料厂打工。她的工作是开平压压痕切线机。2011年11月18日,当日上午9时许,潘瑞花正在操作机器,结果不慎被机器轧到了左脚。

随后,潘瑞华被工友送进医院,直到今年6月份才出院。病历显示,潘瑞花左距骨骨折后并早期坏死。自此之后,潘瑞花行走就得完全依赖两根拐杖。

出院后,潘瑞花就开始找工厂办理工伤认定。结果,工厂老板一直不情愿,在潘的多次软磨硬泡下,才在潘的工伤认定书上签了字。令她没想到的是,工厂都签了字,却被南海桂城人社分局卡住了。

在他们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方工作人员就多次跟她说,她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使交了材料也会不予受理。但潘不听,依然坚持办工伤认定,结果前几日收到的通知书如工作人员所说。自从收到人社局通知书后,潘瑞英心情一直很糟糕。“不办理工伤,怎么索赔呢?”潘瑞英垂下头,一声叹息。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珠三角都一样

广西人雷玉芳目前为自己的治疗费用深感担忧。她2006年来到佛山,进入南庄一家陶瓷厂,做上釉工作。今年9月5日上午,她在工作时,突然腰部扭伤,后来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住院一个多月以来,她已经花了3.5万。雷玉芳称,直到现在,工厂都没有给她一分钱。

10月16日,雷玉芳向南庄人社局递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10月22日,她收到南庄人社局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1960年出生的雷雨芳,由于发生事故时已年满5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上,珠三角其他城市也有类似情况发生。贵州遵义人刘成芳今年已61岁,此前一直在佛山打工。今年2月,他转到肇庆一家玻璃厂工作,8月份因工伤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9月13日出院后,他一直为工伤认定奔波。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月9日给予的回复中称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建议刘成芳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通过打官司维权。“可我不想打官司,只想通过工伤认定得到该有的赔偿,难道这个要求也很过分吗?”

“超龄工人不予认定工伤该改革了”

律师认为,最受伤的是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

已过退休年龄,难休、不休或返岗,出现工伤,劳动部门却不认定工伤,这冷了很多老年劳动者的心。

“这个政策,该改革了!”10月22日,本地知名法律学者王学堂通过博客、微博呼吁,认为退休后返岗工人不认定工伤不合理。王学堂说,从近年的相关法律实务反馈,对退休后返岗工人不予认定工伤,理由主要有二,但“都站不住脚”。

两个不予认定理由遭律师批驳

理由一:《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一退休,劳动合同就已终止,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就不是工伤。

批驳:这是荒谬的。退休后,上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并不能代表退休工人不能与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就不能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能发生新工伤关系。

理由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批驳:从实践中来看,将此情况认定为工伤,在上海等地就已有先例,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2007年7月5日,也曾作专门批复。批复中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王学堂认为,如果仅仅因为用人单位不能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为社保部门不收)就不给工人认定工伤,属于逻辑推理的误推导。

农民工群体权益更应保护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法律界还有一派观点认为,尽管依照规定,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对象之外,但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并非就因此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事实是,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也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不过,公益律师廖建勋表示,目前最需要实现的是,要将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进行区分。只有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才能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廖建勋律师解释,从工伤受害者的角度,与个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工伤认定的制度优势还是明显的:一则它更具确定性,不像人身损害赔偿,还涉及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它支持后续治疗费用的求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都是一次性给付;再者目前工伤先行赔付制度也在逐步落实,更能保障工伤者权益。不过,他也指出,从维权周期上来看,如无调解并自觉执行的话,二者也可能是同等冗长。

南都记者 刘洋 杨森 邵铭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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