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用人单位却拒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工伤待遇。9月13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王留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937元。
王留拴在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多年,担任机电队长职务。2011年7月25日17时40分许,王留拴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挫裂伤,左手食指、左胫骨中段骨折……”今年3月经王留拴申请,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王留拴本次伤害为工伤。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过评定,确认王留拴的伤害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为职工办理有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作出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王留拴要求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费用时,该公司却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拒不给予相应赔偿。
索赔无望的王留拴向石龙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该中心及时指派援助律师代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留拴请求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赔付的范畴,上述费用王留拴应向社保机构核实赔付。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停工治疗期薪金289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92元。
石龙区劳动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遂作出上述裁决,同时还裁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姜高张)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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