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虽然说是劳动合同双方自愿签订的,但条款客观上限制了小蔡的生育权利,违反法律精神。因此,这一条对小蔡不具法律约束力,单位不能基于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这一条款也是无效的。
经过劳动仲裁、庭审,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企业同意一次性支付蔡某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2.企业与小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00元。
B.记者调查
不得怀孕、“排队怀孕”是潜规则
昨天,记者也在朋友间和QQ群上做了个小调查。QQ群里,共有35个2011年和2012年生产的新手妈妈们参与调查。线下,也有13位女性朋友参与。
48人中,5个人反映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结婚、怀孕”方面的约定,她们均在民营企业上班。其中,一份措辞是“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3份措辞类似于“不得在未经单位同意情况下,擅自怀孕”。
19人反映,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排队怀孕”、“备孕前通知单位”是潜规则,每个女职工都心知肚明。
在一家电话外呼公司上班的樊小姐说:“公司的外呼员工都是20多岁的女孩子。有潜规则——‘排队怀孕’。比如,每个小组20个人中,不能有两人以上同时怀孕。之前有个小组3个人怀孕了,最后,组长选择了放弃自己的孩子。”
48人中,有7个人因为孕期和产后“工作岗位调动,收入下降”或“考核压力太大”而“被主动辞职”。
职场上,这6类“坑妈”方式挺常见
通过调查和律师介绍,记者发现,在职场,这6种“坑准妈”或“坑新妈”的方式挺常见。
1.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3.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
4.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名为“照顾”实为大幅降低收入,迫使职工本人提出辞职;
5.以不相应减少孕妇、产妇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让其辞职;
6.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高压工作或经常出差、长期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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