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汽车,就要投保车险,那你有注意过保单的生效时间何时算起吗?有注意过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投保断档期吗?对于桐乡的李某来说,就是因为没有关注而吃了大亏:在投保车险的当天,他发生车祸撞死了人。由于投保车险存在断档期,他还因此惹上了一场官司。
男子开车撞了人 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未生效拒赔
事情发生在2014年1月6日晚,李某在海宁某路段驾车,不小心撞上了在人行道走路的张某。李某立马下车对张某实施抢救。可是,粗心的李某却忘记开起车辆双跳灯,也没有设置路障。惨剧再次发生。海宁人马某在开车经过该路段时,由于没看清眼前情形,来不及刹车,硬生生撞上了张某,李某反应及时跳开了,可张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第一次碰撞,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次碰撞,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今年4月25日,张某家属把李某、马某及其双方汽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海宁市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并要求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马某、李某予以赔偿。
庭审中,李某汽车的保险公司甲提出意见,称李某是在事发当日到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惯例,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是从保单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的,因此“在该案中,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马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余元,马某赔偿11.5万余元,李某赔偿15.9万余元,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约定即时起保 男子不得不责任全担
法庭判决下来后,李某情绪很激动,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已经投保车险,还要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李某在2014年1月3日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车辆交强险脱保。同月5日晚,他把保险费转给案外人陈某,并委托陈某代买车辆保险。1月6日,陈某为李某在甲公司购买车险,同日甲公司生成保单,交强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7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6日24时止……
法官告诉李某,他买的车子并不是新购置车辆,此前已经买过4次车辆保险,对保险公司保单生成后默认的非即时承保的交易惯例应有一定了解,而陈某也告诉了李某这个惯例,李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生成保单时即时起保,就可以视为认可保单生成后次日零时起承保的交易惯例。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听了法官一番耐心释法,李某才明白,自己的问题症结在这里,不免后悔万分。不过,他也表示,一定会分期把赔偿款给原告。
“在私家车日益增多,新手越来越多的今天,李某这样的事例应该引起广大车友的足够警惕。”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为防患于未然,车主首先要注意勿使爱车脱保。如果车子脱保,再次投保时也应和保险公司约定承保即时生效,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个人风险,同时也及时保障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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