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一辆丰田小车冲破长沙银盆岭大桥护栏坠入江中。这起轰动一时的小车坠江事件,让向爹爹失去了女儿向青和外孙小宁。向青生前给小宁买了两份保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向青自己。由于向青已亡故,向爹爹在找保险公司要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金应作为小宁的遗产处理,向爹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向爹爹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赔付保险金。近日,天心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向爹爹支付保险金10.2万元。
向爹爹说,在为亲人处理后事时,发现女儿作为投保人给外孙买了两份保险,指定受益人均为女儿。向爹爹认为,女儿已经不在了,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向他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一直拒付,向爹爹只好向法院起诉。
天心区法院查明,向爹爹的女儿向青与外孙因同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法院推定向青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小宁的遗产处理。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向爹爹是小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小宁的父亲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的情况下,向爹爹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调查发现,小宁为母亲非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信息是假的,公民信息数据库中检索不到其父信息。在小宁的户口本上,也没有其父亲的相关信息。由于小宁没有立遗嘱,因此依照法定继承来确定其继承人。小宁母亲已过世,其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无法确定,则转为第二顺序继承,小宁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无法核查,外祖母已经过世,则其外祖父向爹爹作为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受益人身亡保险金如何处理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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