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3月3日5时许,许昌县的李某在许禹路与天宝路交叉口西450米处步行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并碾轧。然而,该车司机并未停下处理事故,反而驾车逃逸。后张某驾驶轿车经过许禹路与天宝路交叉口时,因未注意到倒地的李某,再次碾轧上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张某发现碾轧住人后,立即报了警。此次事故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第一辆肇事车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李某无责任。
张某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率。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王某、李某某向张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中,并非张某的车辆导致李某死亡,应该由第一辆车的司机或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担责。
李某的家属遂向许昌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6万元。
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处张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9440.74元。
同时,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与张某达成协议,张某自愿在保险范围之外一次性支付原告诉讼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40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本案中的李某与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9440.74元,共计119440.74元。对于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440.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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