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强(化名)在为儿子买保险时,获得了由保险公司赠与的激活卡。可没想到,在保险期内出现意外事故的他,凭借此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强4万元。
案发>>保险期限内受伤遭拒赔
张强是一名普通建筑工人,去年8月3日,他在加油站干活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造成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头皮下血肿,要进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固定术。张强在医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16643.08元。后经聊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7000元左右。
在出院康复后,张强突然想到他在儿子购买《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时,保险公司曾赠与他一份《激活卡B》,上载明保费100元,保险金额4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1年。该卡已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张强”名字,并按要求激活。而他出事故时,正在保险期限内。
翻出这份保险合同,张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却以其诉求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范围内而拒赔。
庭审>>未能证明告知免责条款
多次协调未果,张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险金40000元。
区法院庭审查明,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激活卡签署“张强”名字,将该卡按要求激活。该卡保险责任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该项残疾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激活卡在责任免除部分,列举12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情形,并未载明对其他残疾不赔偿。卡上并未记载比例表内容。保险公司提供不出该卡所载明内容已向原告告知、特别是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按比例表标明残疾等级及对应比例予以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扣除通过其他途径已赔付部分及100元免赔额后再按80%予以赔偿等免责内容已向原告提示或说明、已将保险条款交给张强的证据。
判决>>属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激活卡虽为保险赠与,但只要张强同意接受并激活就应视为合同已成立。该卡所涉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公司对免责条款应提示或说明。但未能证明告知,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举伤情,不能涵盖全部人身伤残,特别是对赔偿等级分类与有关鉴定机构所作伤残等级亦不一致,属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且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加之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条款未有将张强伤情等以外伤残排除在保险责任外的规定,应当认定张强伤残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综上,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强保险金40000元。
理赔遭拒,张强一气之下把为子所投保险退保。宣判后,保险公司遂以张强已解除合同等为由向聊城中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赔偿张强35000元的调解协议。现在,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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