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科技公司,新聘用的司机,上班头一天上午就开着公司的小车“消失”,公司报案后才发现,该司机的身份资料全系虚假。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无奈起诉。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法院认为,涉案司机开走车辆并非职务行为,科技公司受损,符合盗抢险理赔范围,其未核实应聘司机身份不属于免赔的约定情形,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8万多元。
新聘司机带车“消失”,报案才知是假身份
2013年4月,东莞某科技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小客车向一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盗抢险(非营业用),保险限额为10万多元,保险期限一年。
2013年8月19日,一名自称“易某”的男子到科技公司应聘当司机。公司录用后,通知其在当月21日开始上班。
但令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新司机“易某”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他就连人带车都不见了。
科技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回忆称,当天上午8点半左右,他将案涉车辆钥匙交“易某”,让其整理车辆卫生。半小时后,“易某”称要开车外出保养,他没有同意。
当天上午10时10分左右,“易某”又称车胎气压不够,需要外出加气,他仍没有同意。此时,管理人员觉得有点不对劲,随后将司机的情况报告总经理。
但当总经理表示要见“易某”时,却意外发现车辆连同“易某”都已经不在公司。而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新车购置税证件也随车被带走。
当天中午,查找未果的科技公司无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报案证明。
据查,“易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信息竟然全为虚假。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展开侦查。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诈骗”
案发后,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2014年2月,科技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全额保险赔偿金10万多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被开离科技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属于盗窃,无须理赔,并认为,“易某”完成入职手续后,由公司高管人员交付了涉案车辆的钥匙,是基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车辆合法占有并使用。科技公司对该新聘用的司机有义务审查其身份材料的真实性。案涉司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职务侵占,也应当认定构成诈骗,并非盗窃罪。
此外,保险合同约定,适用盗抢险的条款应当有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而非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保险公司PK法院
保险公司:
案涉车辆被开离科技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属于盗窃,无须理赔。
“易某”完成入职手续后,由公司高管人员交付涉案车辆的钥匙,是基于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车辆合法占有并使用。科技公司对该新聘用的司机有义务审查其身份材料的真实性。案涉司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职务侵占,也应当认定构成诈骗,并非盗窃罪。
保险合同约定,适用盗抢险的条款应当有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而非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法院:
“易某”虽被聘为司机,但事发当天是其入职第一天,此前不可能有被许可使用涉案车辆的情形。当天公司管理人员也只要求“易某”整理涉案车辆卫生,并无授权其驾车或将车辆驶离办公场所。
“易某”在整理车辆过程中驾车离开办公场所,不能认定为得到公司的许可,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易某”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应聘,科技公司未经核实即行聘用,确实增加了破案难度,但此情形不属于免赔的约定情形。科技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以立案证明并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而拒绝赔偿,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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