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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无责 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吗?

 字体时间:2014-06-25来源:春城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辆小货车正常行驶,被失控的大货车迎面撞上,驾驶员身亡、小货车报废。可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小货车一方无责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

一辆小货车正常行驶,被失控的大货车迎面撞上,驾驶员身亡、小货车报废。可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小货车一方无责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小货车车主昆明嘉华食品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五华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7万余元。

“无责不赔”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2012年3月9日,昆明嘉华食品厂为云AD××56小货车投保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共计15.7万元,保险期从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

2012年8月31日,昆明嘉华食品厂驾驶员韩某驾驶云AD××56小货车在福昆线正常行驶中,被对向一辆失控大货车迎面撞上,导致韩某身亡、小货车报废。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货车驾驶员韩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此后,昆明嘉华食品厂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申请保险公司为小货车定损并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小货车司机无责,就不应该赔偿。

申请理赔遭拒,昆明嘉华食品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车辆损失产生的保险赔偿金4.6万余元,并承担必要的施救费、保管费及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余元。

老驾无责能否获赔成焦点

昨日,五华法院开展“庭审走近民众”阳光司法活动,在昆明学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事故中驾驶员无责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赔偿,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庭审中,昆明嘉华食品厂代理人认为,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格式条款时,并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本案中,原告保险车辆受损未得到侵权人及相应的保险人的任何赔偿。”昆明嘉华食品厂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强险”相关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本案车辆损失赔偿责任,也不是本次事故损失的赔偿主体。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赔

昨日下午,五华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车主投保“车损险”,其义务是支付保费,保险公司的义务则是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保险金赔付。

五华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无论车主有无责任,均应当得到赔偿。“无责不赔”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单格式合同的一方,并未对投保人做到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五华法院当庭宣判,判令保险公司10日内赔偿昆明嘉华食品厂各项损失5.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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