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亮和同学王小明打篮球时,不小心将王小明碰伤。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小亮担责70%,赔偿医疗费4.8万元。
2013年7月6日,李小亮和王小明等同学在篮球场打篮球。在抢球时,李小亮将王小明碰撞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之后,王小明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合计24112.55元。
2014年3月,王小明向李小亮索赔无果后,诉至乌鲁木齐市水区法院,请求判令李小亮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多元。庭审中,李小亮认为王小明的医疗费用应当扣除社会统筹支付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部分,王小明以自己人身作为保险标的,并支付保险费,即应取得相应对价,李小亮不能作为该保险的保险利益人,所得赔偿金应属于王小明本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上述两部分医疗费依法均不予扣除。李小亮在打篮球过程中将王小明碰伤,构成侵权。李小亮对王小明损伤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因客观上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发生了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李小亮给付王小明医疗费等款项共计4.8万元,由李小亮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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