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校学生意外身亡,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学生的家长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侵吞”了理赔金,为此双方对簿公堂之上。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锦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追溯至2012年9月10日下午,浦北县某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旭外出游泳造成溺水死亡的事故。因黄旭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该中学向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出有关领导到学校与黄旭的父亲黄锦林处理保险赔偿的理赔事项,保险公司领导与该镇中学协商,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按照学生平安保险标准确认理赔保险金10000元给黄锦林,这10000元保险金先由公司提前给付该中学,由该中学连同学校的补偿费一起转交给黄锦林,收据上要注明是收到保险费。该中学的副校长叫黄锦林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一个存折交到学校,再由学校把存折交到保险公司,待日后保险金打入存折后取出来交回保险公司。同年9月13日,经该中学与黄锦林协商妥当赔偿事项,该中学即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转交给黄锦林,并当场由黄锦林的女儿代写收条,黄锦林按指模证实收到保险费10000元。保险公司领导收到该中学交来黄锦林的存折后,把黄锦林的存折转交到保险公司的员工张丹先保管,等待人寿保险公司钦州支公司打入保险金后再领取出来交回给浦北人寿保险公司。2013年2月4日,张丹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了黄锦林帐户上的保险金9990元(实汇入保险金10 000元,领取9990元),2013年2月5日,张丹即把所领取的保险金9990元交到浦北人寿保险公司。
黄锦林认为,张丹领取保险金后不把保险金转交给他收取,张丹没有合法理由领取保险金属于不当得利,为此,黄锦林将张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所领取的保险金10000元。
张丹则辩称,其代为领取保险金10000元(实领9990元)是履行工作职务行为,原告提出主张的黄旭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已于2012年9月13日得到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2月4日在原告的存折上领取保险金9990元,是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的儿子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已于2012年9月13日得到浦北人寿保险公司的理赔,而且双方确认的理赔金额也是10000元,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没有义务返还所领取的保险金给原告,原告诉被告领取保险金属于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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