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刚买了交强险,不慎撞死了人,保险公司却称根据保单上的时间,保险要一周后才生效,因此拒赔。
【保险案例】2012年11月18日,铜梁县的周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将骑自行车的肖某撞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肖某家属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提出,虽然周某是11月13日购买的保险,但保单上注明保险责任期为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出事的18日刚好在购买和生效的空白期内,因此拒绝赔付。
周某不服,又上诉到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生效时间跟周某协商过,也未证明其已向周某履行告知义务,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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