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前年,我投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今年初,这个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全部毁坏。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说,介于目前这项保险标的市场价值仅为8万元,因此保险公司仅能给我赔偿8万。请问这合理吗?
答:这是合理的。因为保险有一个损失补偿原则,这个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这也就是说,补充是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此外,补偿是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通过保险赔偿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不应该取得多于损失的赔偿。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保险金额虽为10万元,但因为发生保险事故时,标的的市场价值只有8万元,保险公司也只能赔偿8万元。
但是,如果保险金额是1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有所提升,上涨为12万元。此时,保险公司也只能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赔付10万元。因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所收取的保费为基础而确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者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否则保险人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损失补偿应以保险利益为限。也就是说,保险赔偿金额要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举例说明:假定受损财产由投保人和他人共同占有,各占一半,发生保险事故全部毁损,受损时财产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投保人只能获得5万元的赔偿。
当然,损失补偿原则也有例外。如,损失补偿原则就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财产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是无价的,所以保险利益也是无价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支付能力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到了约定期限时,保险人也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因此,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的合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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