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在某工地施工时受伤,在未进行评残的情况下与雇佣其做工的某建设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获赔12万元。后老高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三级残疾,公司协议赔偿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金额。老高以协议内容明显有失公平,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建设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1年9月,已六旬高龄的老高在受雇的某建设公司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机械失灵导致其从二楼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老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并由建设公司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在未对自己伤情进行残疾评定的情况下,老高应建设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建设公司一次性补偿其各种损失12万元,并约定公司在协助老高向保险公司索赔员工意外责任险保险金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仅给老高9万元。由于余款3万元迟迟未给付,并获悉该公司并未为自己投保员工意外责任险,感觉上当的老高咨询律师后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人体损伤三级残疾,后续治疗费还需要2万元左右,还会产生误工、营养、护理等费用。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仅残疾赔偿金就高达30余万元。老高这才发现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明显不公,遂与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重新商谈赔偿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老高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并要求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其因摔伤造成的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61309.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高在被告建设公司的工地做工过程中,因机械故障跌落受伤,被告建设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虽已签订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达成时老高伤情尚未进行鉴定,老高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对权利内容认识不充分;被告建设公司未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却在协议中允诺协助原告办理意外险理赔,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故对老高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老高系农村户口,其虽然称在县城打工已超过一年,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因被告予以否认,其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在垫付的治疗费用之外赔偿其各种损失合计190292.4元(包括已给付的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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