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夫正骑电动三轮车带着老妇遛弯,见一辆小轿车转弯时躲闪不及翻车,导致老夫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亲属与肇事车主达成调解,肇事车主赔偿30万元。双方协议先行给付5万元,剩余25万元由保险公司理赔后给付,理赔不足部分由肇事车主补足。后其理赔未果,亦未支付剩余25万元,死者亲属遂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72万余元。
原告李老太诉称:原告与老夫王先生系夫妻关系,老夫正骑电动车带着原告在路上遛弯时,看见被告沈先生驾驶小轿车在路上转弯,因躲闪不及翻车出车祸,老夫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现场,交通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此事故导致原告损失医疗费、交通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尸检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4655.15元。事后,原告虽与被告在交通队签订调解协议,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且此协议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故不认可此协议效力。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先生按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沈先生辩称:被告认可与原告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方,被告再按照与原告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赔付给原告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老夫的电动三轮车与沈先生的小轿车未接触,且老夫自身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保险公司不认可老夫死亡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申请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现在老夫未进行尸体解剖,且尸体已经火化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虽然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能约束该公司。由于老夫死亡原因及与本案参与度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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